证券商从事B股的承销和经纪业务,要经主管机关的批准。
境内证券商申请经营B股,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自有证券营运资金,其中包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
2.有足够的适应涉外证券业务需要的专业人才;
3.有从事涉外证券业务必须的技术手段、通讯设施和结算手段;
4.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根据以上条件,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总公司证券业务部、深圳市国际信托投资总公司国际证券投资基金部、招商银行证券业务部、中国银行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等已获得从事B股发行承销和交易经纪业务的认可。
境外证券商从事B股承销和作为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外接受委托买卖B股的代理机构,也要获得主管机关的批准。
境外证券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信守有关B种股票的合同;
2.具有相当的国际证券业务规模和较雄厚的资金实力;
3.具有在国际上开展证券业务的经验;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5.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目前可以在深圳从事B股承销或作为在境外接受B股买卖委托的代理机构的证券商有:百富勤融资有限公司、渣打(亚洲)有限公司、Jardine Fleming International Inc、新鸿基投资服务有限公司、里昂证券有限公司、获多利有限公司、瑞士银行国际证券有限公司、浩威证券亚洲有限公司、霸陵兄弟有限公司、大宇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摩根斯坦利公司、惠嘉(远东)有限公司、顺威投资有限公司、太丰行、中国建设财务(香港)有限公司、加拿大怡东融资有限公司等27家证券商。
它们分别来自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瑞士、韩国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分布地域广泛,在世界证券市场上有广泛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