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股票市场发展的历史不长,但动力很大,压力也很大。总的来看深圳股市还处在发育阶段,有关证券市场的立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与配套措施还不完善,管理架构和市场运作方式还没有完全理顺,监管市场的经验不足。
凡此种种,都表明深圳股票市场还是一个可塑性极强的市场;如何建设和发展深圳股票市场,是一项极其艰巨的任务。
今后,深圳股票市场发展的基本方向,首先是要走规范化的道路。在积极吸取国外证券立法、管理、市场运行经验和先进技术手段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管理架构和市场运作机制,规范深圳股票市场的运作。
规范深圳股票市场,首先要加强证券市场的立法工作。西方一些发达国家(例如美国)的股票市场在战后的几十年来能够顺利运行,并具有较强的“抗震”能力,主要依靠的是完备的立法和严格的管理。近几年来,深圳股票市场的立法工作有很大进展(其基本情况在第四章已有详述),但是,证券法制不健全的问题依然存在。
从总体上看, 目前深圳股票市场的立法比较零乱,还不能成为一个体系。立法工作不是有系统地进行,而基本上是见招拆招,市场上出现了新情况,就赶紧出台一个新的管理办法;法规包括的内容也不够全面,大多是提纲擎领性的,虽然原则性的问题都规范了,但在法规的严谨性上做得不够。
此外,缺少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相配套的其他法规如《公司法》、《票据法》等,也是深圳股票市场立法的一大缺陷。此外,股票市场发展起来以后,还需要有与之相配套的会计制度、税收制度等制度来辅佐市场的运作。
深圳股票市场立法上的不足,主要原因是股票市场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一方面立法者和管理者都缺乏经验,另一方面,市场中存在的问题还没有暴露出来,立法工作很难做到有的放矢。加上股票市场的发展步伐较快,已有的法规,常常跟不上市场的发展变化,留下大量的后续问题。
未来有关深圳股票市场的立法工作,首先,要认真总结这几年深圳股票市场发展和立法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其次,要吸取国外股票市场发展的经验和教训, "事非经过不知难”。美国经历了1929年股票市场的大崩溃,才有此后一系列的证券立法;香港经过1987年的危机以后,也在全面反省香港股票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深圳这方面的经验还不多,但1990年至1991年深圳股市波动也是不小的,1992年新股认购抽签表发售过程中出现的风波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还可以从他人的经验中吸取教训。第三,立法者要由法律专家、金融专家、证券市场专家和市场管理人士组成,广泛听取意见,以高屋建瓴之势规划未来股票市场法规建设的前景。股票市场发展的方向依赖于法律来规范,因此,立法工作要反映市场今后发展的客观趋势。
规范深圳股票市场,第二个重要方面,是理顺市场管理和市场运作架构。在建立市场管理架构的过程中,第一,要确定的是谁米主管以及主管机关的法律地位和管理权限。目前深圳股票市场的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行使日常管理职能),这个主管机关又是在一个松散的市证券市场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工作的,在证券管理上基本上是它的一个办事机构。
而证券市场领导小组是由政府各部门组成,往往从各自的利益和权利倾向出发发表意见,加上这个领导小组的决策不规范,往往朝令夕改,因此缺乏权威。将来如何设立证券管理委员会,取决于市场的发展和变化。但无论由谁主管,主管机关对股票市场的管理必须独立并具有权威性,这样才能保证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要明确主管机关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和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关系,特别是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关系。在主管机关规划宏观、制定政策、执行有关法规的同时,要充分发挥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证券商的监管作用;要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上市公司的关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负责管理股票集中交易市场,通过交易所章程约束会员的行为,通过上市契约约定与上市公司间的权力和义务。
利用法律以及其他规章,明确交易所和上市公司、证券商的关系有利于市场的顺利运作。但目前深圳证券交易所只有60多人,人手不足,且又缺少一大批专家,这是要急需解决的。
规范深圳股票市场的第三方面,是在符合中国国情的前提下,尽量按国际惯例来办事。
我们日常所说的国际惯例,应该包括二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按国际惯例办事在许多情况下其实就是按市场规律办事。国际上的许多习惯做法是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才存在的。比如,深圳在发行“深宝”B股时采用预交款按比例认购的方式,这种方式既是尊重国际惯例,又是按市场规律办事。
现在深圳B股供不应求,很多中、小投资者无法从境外包销商手中得到配售。采用预交款方式,按资本比例分配发行的B股,既符合供求平衡的原则,又符合谁的资本多,谁承担风险的能力大,谁的投资机会就多的原则。
第二,国际惯例又是世界股票市场上一些约定俗成的习惯,是为了方便市场的运作而产生的。例如,印发标准股票和使用标准手,便是为方便股票的流通。遵循这些约定俗成的惯例,有利于我们在股市管理与运作上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