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市公告书编制的规范性要求,是上市审查最重要的环节。上市公司编制上市公告书,是为了让投资者通过阅读上市公告书了解发行人及申请上市股票的性质,以及上市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管理机构、发展前景、利润盈亏及该种股票附有的权益等情况。
因此,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必须全面、真实、明确,不能有虚假表述、重大遗漏、隐瞒重要事实及误导事项。
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必须有时效性,上市公告书必须注明有关资料的截止时间。截止时间就有关资料的性质而言,距上市公告书刊发或申请上市证券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卖的日期应尽量缩短,且前者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后者最长不超过6个月。如果.上市公告书在刊发前或在交易所买卖前公司获悉了足以影响投资者作出决定的事项,应立即通知交易所并补充公告有关资料。
一般而言,上市公告书的编制除了应包括招股说明书所要求的内容外,还应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上市的日期和获准上市的文号。
(2)股份发行情况和股权结构。
(3)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有关上市决议的主要事项。
(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况及持股状况。
(5)招股后业务和财务状况及最近一年的预测报告。
(6)其他重要事项(包括可能影响股票价格不正常波动的情况)。
(7)重要备案事项。
(8)如招股说明书已列明的事项可略载。如在招股后6个月内上市的股票,可以略载公司的业务或财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