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世界各国对证券市场管理的体制,主要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复合的双重性职能管理体制,另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独立的单一性职能管理体制。
在复合的双重性职能管理体制中,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同在一个实体内,同时兼具证券交易和监督管理的双重职能。
例如,英国的证券交易所既是英国的证券交易市场,又是英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机构,事实上担负国家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的职能。英国的这种体制脱胎于英国特有的经济和法律传统,其他国家难于仿效,对其他国家证券市场的管理体制影响不大。
对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特别是新兴的证券市场影响最大的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独立的单一性职能管理体制。在这种体制中,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的监督管理机构在实际上是分离的,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由专门的机构负责,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选择了这种类型的管理体制。
即使同在独立的单一性职能管理体制下,在不同国家,管理市场的主体也各不相同,主要有以下四种:
1.中央银行作为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作为中央银行体系的一部分。凡是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由中央银行高度集中地承担管理职能的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责任也常由中央银行承担。
2.以财政部作为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许多国家的证券市场监督管理体制是由财政部为主体或完全由财政部直接建立的。典型的国家是日本、意大利、法国和荷兰。
3.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
4.设立独立的证券市场管理委员会。例如,美国于1934年建立的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就是联席级专门负责证券发行与交易监督管理的一个独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