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发行人募集与发行股票,应该先向认股人或应募人交付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的制作与交付,是“公开原则”的具体实现。
由于股票本身没有实质的价值,股票的价值存在于发行人(通常为发行公司)的财务状况及业务状况。
为了使投资者了解发行人的业务、财务情况,作为投资判断的依据,证券法规定发行人必须编制并向投资人交付招股说明书,叙明发行人的业务及财务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招股说明书在股票的募集、发行与买卖时向投资者提供全面而广泛的资讯、作为投资人选购的必要工具。
招股说明书的编制,有四个特点:
1、编制时必须遵守主管机关规定的格式及内容,亦即招股说明书应记载的事项为法规所明确规定,不容编制人擅自更改。证券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一般都由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颁发招股说明书的编制要点,以供编制人遵照执行。
2、招股说明书是股票公开发行的必备文件,必须送主管机关审批,通过以后,并应交付公众投资人。
3、股票发行人未交付招股说明书或投股说明书中有虚伪或欠缺内容时,有关当事人对股票的善意取得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4、招股说明书的虚伪与欠缺造成巨大损失时,有关当事人还要负刑事责任。由于招股说明书是投资者作投资判断时可依据的最重要的文件,各国证券法都要求其编制时,保证真实、全面,不遗漏或隐瞒足致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事件或内容。
同时,规定有关当事人应对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负责,招股说明书的负责人包括:
1、股票的发行人及其负责人;
2、发行人的有关职员,即曾经在招股说明书上签章,以证实所载内容的全部或一部分的人员;
3、该种股票的证券承销商;
4、有关会计师、律师、工程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或技术人员,他们曾在招股说明书上签章,以证实其全部或一部分内容或陈述意发行人在编制投股说明书的时候,应遵照《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的要求,真实、全面地记载下列事项:
1、公司的名称、住所。
2、生产经营范围。
3、发起人或董事、经理简历。
4、发行股票的理由、目的。
5、发行股票的总额、种类、数量、每股面额及售价。
6、发行方式。
7、发行对象。
8、证券承销商的名称、承销总数及承销方式。
9、公司沿革及未来发展情况,主要业务、财务状况、资产负债总额及构成情况。
10、经签证的盈利预测。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如获批准,发行公司应在招股前十日将招股说明书刊载于主管机关认可的报刊,主管机关认为披露不尽充分时,可要求发行公司将其他相应文件补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