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证券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开发行的股票,必须由证券承销商分别采取包销、助销、代销等方式发售。
具体说来:
1.凡承销数量超过3000万元的,应有不少于3家证券商组成的承销团发售;
2.承销数量超过5000万元的,应有不少于5家的证券商组成的承销团发售;
3.承销团中的总承销商的承销比例应不超过50%,具体比例由总承销商与各分承销商商定。
采用委托承销商公开招募的方式发售新股,目的在于达到公开发行、分散股权的目的。
股票市场主要由发行人、中介机构(承销商)和投资者组成。承销商担任资金需求者(发行人)与供给者(投资者)之间的桥梁,一方面协助发行人发行股票,以筹措资金,另一方面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公司发行股票是一种直接融资行为,融资的风险由投资人承担,为了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除发行人负有真实、全面、准确地向投资人提供发行公司的资料的义务外,承销商也负有重要责任。
承销商的主要责任在于:
1.承销商负责股票发行的承销工作,对它们承销的股票及发行人的情况必须先有充分了解,对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即使不是亲自参与编制,亦必定会详细查核。就实务而言,投资人往往确信承销商对发行人及该次发行的情况有全面的了解。因此,承销商的承销行为本身往往被认为是对发行人及发行的股票的认可。
2.承销商如发现招股说明书内容有虚伪欠缺等情况,而仍然公开承销,将证券分散给投资大众,实属难辞其咎。
3.承销商所做的承销业务,应对投资者负责。因此,对发行人及发行公司的有关情况,有义务详细调查,如果没有全面调查而不知道发行公司存在的问题,不能因此逃避责任。
由于承销商在承销中的责任重大,对承销商的资格限制也更加严格。
目前,深圳市证券商一般兼营证券经纪和承销业务,但证券商承销证券的资格,在每次承销前要得到主管机关的认可。首先,证券承销商必须是已经正式开业的证券业务部。其次,从事发行的人必须有10人以上,且必须有较高的学历层次。
第三,从事证券承销的证券商必须是那些经营情况比较良好、有承销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证券商。
承销商在股票发行中主要有两个功能:
第一是购买功能,即所谓的风险承担功能。承销商以某-特定价格,将发行人所出售的股票先予以承购,并把价金付给发行人,在发行期满后,若还有股票没有卖出,承销商要自己垫款买下,由此所生的风险由承销商承担。
最近一段时间深圳发行市场由于供不应求,其所剩余部分,大多是认购者条件不合格而留下的,由此产生的垫款由承销商支付。但股票最终还是要配售给其他投资者,到时再由投资者把价款交给承销商,并支付适当的利息。
第二是分销功能。即把股票通过分销集团售给投资人,由于1991年和1992年深圳的股票发行都是通过派表抽签确定认购人,承销商的分销系统作用不大,主要是收款和交付股票。但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及供求渐趋平衡,承销商在分销中的推销作用会日益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