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生产企业购买“卖出期权”,获得以确定的数量、价格、时间销售黄金的权利,但不是义务。例如,1999年10月29日黄金现货价格300.20美元/盎司,某企业购入期权价为300美元/盎司的数份12月期的卖出期权,支付期权费7.10美元/盎司。如果到期黄金价格上涨,企业不行使其卖出期权,让期权逾期作废,按市场价格销售。如果到期日价格下跌,企业执行卖出期权,按300美元/盎司(施权价)销售黄金。为弥补期权费,只有金价下跌到292.90美元/盎司(300-7.10)以下,企业才有利可图。
黄金期权交易
黄金生产企业通过购买“卖出期权”可有效地对黄金价格下跌进行保护,而同时又不会失去金价上升时获利的机会。不过,购买期权需支付期权费,对于给定到期日的买入期权,施权价越低,期权价格越高;卖出期权正相反。给定施权价,到期日越晚,买入期权和买出期权的价格越高。黄金生产企业运用期权作为保价措施,在价格下跌时寻求的保护越多,在价格上升时获得的利益也就越少。因为给定到期日的卖出期权施权价越高,付出的期权费也越高。比如1999年10月29日,黄金市场价300.20美元/盎司,12月到期的卖出期权施权价330美元/盎司,期权费30.80美元/盎司。因此,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根据生产成本、预期的最低利润目标、黄金市场的金价走势确定企业可接受的黄金最低销售价格如260美元/盎司,并据此作为施权价购进卖出期权,这样支付的期权费较少(1999年10月29日施权价260美元/盎司,12月到期的卖出期权期权费仅为0.30美元/盎司,也实现了预期的保价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