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在漫长的期货交易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管理体制和法规制度。美国的期货市场法规依其职能可分为两部分:
美国对期货市场的监管
一是国家期货交易规则。国家期货交易规则对期货市场交易活动起宏观监控作用,随期货市场的不断发展而逐步完善。如1916年通过的《棉花期货法》,1922年通过的《谷物期货法》以及1974年重新颁布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等众多法案。这些法律确立了期货交易的法律地位,有的授权成立了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并根据期货交易快速发展及时加入了新的内容,最终形成了全国统一的期货法律法规体系。全国性法规是各级期货交易机构进行行监管的最基本依据。各有关机构也据此制定了更具有操作性的管理规则。
二是期货交易规则(条例)。指期货交易以具体运转规则为原则,为整个期货市场参与者制定了行为规范,一制定便以强制形式执行,在维护市场的公平性、规范化方面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如1936年实施的《商品交易所条例》,对期货市场的管理机构、交易所、中介机构、交易者及场外交易活动都进行了严格规定,其中的许多条例一直沿用至今,并被许多期货交易市场所采用。实际上,美国的期货市场从无序到有序,走上了良性发展的轨道,这与其有比较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不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