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期货市场采用立法先行,政府期货监管部门、期货协会、交易所三级机构共同监督、协调管理期货市场。
交易所
从管理主体来划分,可以分为:
一是立法管理,即利用制定、修改、颁布有关的法律法规对期货市场进行管理;
二是行政管理,即依靠有关政府授权部门、职能机构或地方政府等进行管理;
三是行业管理,即成立全国期货协会这样的民间机构,作为政府宏观管理的桥梁和纽带;
四是交易所自律,即通过要求各个期货交易所制定一系列内部的规章制度,监督交易全过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通过这种体制,形成了以立法管理为基础,有政府宏观管理、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以及期货市场主体自我管理的分层次多角度全方位的风险管理体系,期货市场风险被层层分散和化解,从而保证了期货市场的正常和有序运作。由于美国的这种“1+3管理体系”运转的卓有成效,许多国家也纷纷仿效其模式来建立自己本国的期货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