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制度主要包括如下种类:
1.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制度是指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缴纳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2.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的结算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的。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即在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至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3.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是每日价格最大的波动限制制度,即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视为无效之报价,不能成交。涨跌停板是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也就是说,合约上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加上允许的最大涨幅构成当日价格上涨的上限,称为涨停板;而该合约上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减去允许的最大跌幅构成当日价格下跌的下限,称为跌停板。
4.熔断制度:
熔断制度就是在股指期货交易中,当价格波幅触及所规定的点数时,交易随之停止一段时间;或交易可以继续进行,但价格波动幅度不能超过规定点数之外的一种交易制度。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2007年6月27日颁布对熔断机制的规定如下:每日开盘后,股指期货合约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且持续5分钟,该合约启动熔断机制。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且持续5分钟是指只有熔断价格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熔断价格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熔断价格的情形。
①熔断机制启动后的连续5分钟内,该合约买卖申报在熔断价格区间内继续撮合成交。5分钟后,熔断机制终止,涨跌停板幅度生效。
②股指期货合约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未持续5分钟,第一节交易结束,第二节交易开始后重新进行熔断检查。
③熔断机制启动后不足5分钟,第一节交易结束,熔断机制终止,第二节交易开始后,涨跌停板幅度生效。
④收市前30分钟内,不设熔断机制。熔断机制已经启动,终止执行。
⑤每日只启动一次熔断机制。期货合约启动熔断价格或者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5.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交易所规定机构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交易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6.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交易所对机构或客户股指期货合约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公布持仓报告标准。
7.强制平仓制度
强制平仓制度是指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对机构、客户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强制平仓制度是交易所控制风险的手段之一。
8.强制减仓制度
强制减仓制度是交易所将当天以涨跌停板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天涨跌停板价格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
9.套期保值审批制度
我国期货交易所对套期保值交易实行审批制度。申请套期保值交易的会员或客户,必须填写套期保值申请(审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0.交割制度
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11.结算担保金制度
结算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依交易所规定缴存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
12.风险准备金制度
风险准备金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从收取的期货交易手续费中提取一些比例的资金,作为确保交易所担保履约的备付金制度。风险准备金的收取目的是为了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补偿因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损失。
13.风险警示制度
期货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或客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以警示或化解风险。
14.信息披露制度
期货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信息的公开与透明是“三公”原则的体现。它要求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股指期货合约的相关信息及其它应当公布的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及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