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架构设计系列之详细了解股权架构设计操作实务!
一、股权架构设计概念
二、哪些因素影响股权比例的分配
(一)影响股权比例分配的因素
(二)股权比例的分配
三、股权架构设计的五种模式
1、完全控制模式
2、绝对控制模式
3、相对控制模式
4、平均分配模式
5、丧失控制权模式
四、股权成熟与回购
(一)股权成熟概念及背景
(二)股权成熟安排及回购
五、特殊原因退出的股权处理
1、合伙人离婚股权处理
2、合伙人犯罪股权处理
3、合伙人股权继承问题
后续
导语
根据我们团队之前发表的文章《创业者需了解的股权架构设计那些原则和理由!》,相信创业者已经了解为什么要搭建股权构架,以及搭建股权架构应考虑哪些因素等等,若未阅读过的创业朋友们可以去查阅了解下;接下来跟大家分享下股权架构搭建中股权比例分配、股权回购及特殊退出有关实务。
一、股权架构设计概念
股权架构设计主要是指根据
创始人、合伙人、核心员工、投资人对公司贡献的价值大小来合理设计分配股权比例。
二、哪些因素影响股权比例的分配
(一)影响股权比例分配的因素
引用西汉著名史学家、文学家司马迁《史记》中一句话:“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对于创始人、合伙人、核心员工、投资人如何分配股权比例问题,其实就是如何考量各自利益问题,我们认为通常要考虑每个人对公司贡献的价值大小来决定;贡献的大小与股权比例成正向关系,贡献越大的人,当然所占公司股权比例也就越大,反之亦然。对贡献价值大小影响股权比例的因素如下:
1、个人能力
对于创新型企业来说,最有价值的无非是人了,公司之所以能获得风险投资的青睐,无非是投资人在考量公司技术、产品、团队等情况后,相信所投资的团队能帮助其获取超额溢价收益;对于个人能力较强从而给公司创造较大价值的,股权比例亦适当增加。
2、出资额
这里主要指创始人原始投入公司的现金额;一般企业设立时根据出资金额所占公司总资本比例来计算出资比例,最常见的是资金驱动型传统企业,但考虑到创新型企业一般属于轻资产、人力驱动型,所以不能完全根据出资多少来计算股权比例,一般只能作为其中考虑因素之一。
3、劳动力付出
主要是创业人员是全职投入创业,还是兼职创业。如果一个人不全职投入公司的工作就不能算是创始人。任何既在其它单位全职工作又在公司兼职创业的人员一般只能拿工资或者工资“欠条”,但不应给股份。如果这个“兼职创始人”一直干着某份全职工作直到公司拿到风投,然后辞工全职过来公司,他(们)和普通员工相比差不多,毕竟他们并没有冒其他创始人一样的风险。
4、知识产权
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等,一般可以进行评估后由公司购买或折后成出资资金。
5、设施、设备
比如办公楼、厂房、办公设备等,处理方式与知识产权类似。
6、关系、资源
包括可以为企业提供客户群、投资者、合作伙伴、或顾问等人脉关系;
7、战略发展眼光、想法、创意等
此项虽是考虑因素,但尽量不要去反应在股权上面,实践中出现过的纠纷案例如真功夫。
8、其他
除了上述因素外,在创始人、合伙人、核心员工、投资人之间的股权分配的比例大小是存在一定区别的,创始人因投入最大、承受的风险最高故所占比例最高,其次依次是合伙人、核心员工、投资人,彼此之间呈现出一个倒金字塔形状。
(二)股权比例的分配
从上面影响股权比例分配因素来看,每一项因素具体应占公司股权比例为多少,一般每一个公司根据自身特点有一定区别,这方面建议创始人可以从自身管理实践角度予以多加考虑;我们也提出一定的建议供创始人参考:
1、创始人分配比例
通常创始人为了保持公司的控制权,创始人最终下来总共应拿整个公司大约50%的股份。
2、合伙人分配比例
公司合伙人一般是跟随创始人一块创业的人员,他们不是公司创始人,他们是加入公司的首批员工,他们虽然冒一定风险但从他们工作的第一天开始就拿工资,所以在给予股权比例时合计一般在10%-20%。
3、核心员工分配比例
公司的发展壮大后需要招聘大量人员,那么为了更好的留住对公司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也为了更好的留住人才,公司应给予这些核心员工一定的股权激励(后续我们会推出股权激励相关的一系列文章),这个比例通常在10%-20%。当然目前也是有股权激励做的比例很高的如华为、360等等。
4、投资人分配比例
公司一般的发展分为四个阶段:种子期、发展期、扩张期及稳定期;在这整个成长过程中的融资方式也有不同,主要分为: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以及首次公开募股;一般挂牌或上市前投资人的比例一般控制在20%左右。
三、股权架构设计的五种模式
创业公司根据股权架构设计所采用的结构不同,即对公司的控制权不同,分为如下五种模式(该模式分类假设各方所占股份比例为整体的;另外,具体对公司控制权的设计不单纯只考虑股权比例,还包括引入一致行动协议、进行投票权设置、控制董事会及管理层等,后期会推出《创业者如何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
1、完全控制模式
在该模式下,创始人完全100%持有创业公司股权,任何事情均由自己做决定,其他不管称呼合伙人、核心人员均对事情的决定只有建议权,创始人牢牢把握着对公司的控制权;此模式一般适用那些创始人强势且公司创业初期(如京东创始初期由刘强东一人100%持股),现今比较少采用。
2、绝对控制模式
股东持有公司股权比例占67%以上,严格意义讲应该是66.67%,该股东便是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可以决定公司各项重大事务。因为《公司法》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需要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因此,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应在67%以上,才享有绝对控制公司的权利。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相对控制模式
股东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51%以上,严格意义讲为50%以上不含50%,股东享有对公司的相对控制权,除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这些事项不能决定之外,其他公司一般事务都可以决定,因为一般事项的股东会决议只需要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即可。因此,持股比例在51%以上不到67%即可控制公司日常运营事务。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平均分配模式
主要是在创始人之间平均分配全部股权;如果创始人只有2人的,各占50%、50%,如果创始人3人的,各占33.33%、33.33%、33.33%,以此类推。虽然看上去很公平,但实践中影响股权比例分配的价值大小不一,实际并非公平;而且从投资人的角度来看,该模式下公司没有一个大股东控制公司,当要做重大、紧急决策时,让所有创始人达成共识会比较困难,也不利于公司效率。
5、丧失控制权模式
股东拥有34%的股权时,虽然不能完全决定公司事务,但当股东会需要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这类重大事项时,该股东有一票否决的权利,股东会就无法形成三分之二的表决权,因此而影响公司重大决策的执行。但当股东股份少于34%时,在不考虑其他控制方式的前提下,基本上再无法获取股权上的管理优势,此时也就基本丧失了对公司的控制权。
四、股权成熟与回购
(一)股权成熟概念及背景
成熟一词来源于英文的 vesting,在常用的投资协议中除了成熟外,也被翻译为“兑现”或者“释放”。
在创业投资模式下,投资人与创始人在公司初始设立阶段的出资形式与出资进度都是不对等的,即投资人以高于公司融资时的实际价值以货币溢价出资,创始人主要以对公司的服务承诺出资;投资人的出资通常一次性全部到位,创始人的服务承诺是逐步投入到位的。
基于上述不对等,创始人出现中途离职的情形时,如果对其离职后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不设定成熟安排,也没对其未成熟的股权设定回购制度,这将导致继续留下来的其他创始人与投资人为不再为公司做贡献的离职股东打工,这既有失公允,也不利于实现创始人与公司保持利益长期绑定,维持创业团队的稳定性。这显然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股权成熟安排及回购
成熟条款根据不同的情况通常会有不同的安排,一般会体现在回购的期限、频率、幅度、回购条件及回购主体等五个方面,其中:
1、期限
回购期限有签署本协议后二年、三年或四年的变化;
2、频率
频率一般有每年成熟一次、每月成熟一次等方式;
3、幅度
幅度方面有的是在规定的期间内平均成熟,比如“创始人的股权分四年成熟,每年成熟 25%”或者“创始人的股权分四年成熟”,有的则是在规定的期间内有变化的成熟,比如“创始人的股权分四年成熟,前两年每年成熟25%,后两年每月成熟剩余的二十四分之一”;
4、回购条件
在回购的条件方面,根据不同的情况,也有创始人主动从公司离职、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因故意、重大过失被解职或创始人违反协议的内容见等触发条件;
5、回购主体
在回购主体方面,也有投资人为回购主体、创始人为回购主体、及创始人和投资人同为回购主体的设置。对于未成熟的股份,我们股权律师团队认为最好由投资人或者投资人指定的主体回购,因为投资人会为公司的最大利益考虑,整个公司的资产基本由投资人出资所得。但是,最终出于公平的角度,规定由投资人或者创始人按比例受让。
6、回购价格
创始人股东获得股权的主要对价为服务承诺。如果创始人股东未满服务期,投资人或创始人股东应有权以名义对价回购未成熟的股票,除非在回购时法律对最低回购价格有另行强制性规定。
五、特殊原因退出的股权处理
在公司发展过程中,会遇到比如创始合伙人(股东)离婚、犯罪、去世等情况,这些都会导致股权退出问题,如不提前设计法律应对方案,会对公司运营造成严重影响。
1、合伙人离婚股权处理
创始合伙人未作夫妻财产约定,则股权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A股东离婚的,则其所持有的股权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考虑公司人合性特点,这显然不利于公司后续运营管理;实践中,如真功夫、土豆网等公司创始人就因夫妻财产纠纷导致公司运营管理出现问题。对于该问题,建议创始人在一开始就做出相关约定,防微杜渐。
2、合伙人犯罪股权处理
合伙人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则其不能或不适合继续参与项目的,则应强制退出,并参照上述股权成熟机制处理。
3、合伙人股权继承问题
公司股权属于遗产,依我国《继承法》、《公司法》规定,可以由其有权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和股权财产权益。但由于创业项目“人合”的特殊性,由继承人继承合伙人的股东资格,显然不利于公司事业发展。《公司法》未一概规定股东资格必须要被继承,公司章程有规定,从公司章程规定。言下之意,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合伙人的有权继承人不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只继承股权财产权益。因此,我一般要求创业团队,为确保公司的有序、良性推进,在公司章程约定合伙人的有权继承人只能继承股权的财产权益,不能继承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