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的股权质押,对于非上市公司要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对于上市公司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从以下几个层面进行说明,股权质押需要准备的资料、股权质押办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以及股权质押的效力。
一、股权质押需要准备的材料
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7条规定,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根据工商部门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要求的其他材料主要为:
1、出质人持股的公司同意股权出质的股东会决议;
2、出质人持股的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无禁止性规定的证明文件。
二、股权出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关于股份公司股权出质的数额
《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根据《物权法》第十七章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等规定,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因此,《公司法》限制股权不能转让的,就无法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
2、关于质权的设立时间和《质权合同》的生效时间
按照《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质权的设立并非质权合同签署时就设立,而是办理登记时设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因此,非上市公司的《质权合同》的生效时间为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
这些在办理质押登记和质权合同撰写时都要特备注意。
3、关于《质权合同》中出质期限问题
通常《质权合同》会约定出质期限,规定质押额度有效期,但是质权登记事项明确不设出质期限。建议在《质权合同》中不要约定质押额度有效期,但是要明确债权债务及债权债务产生的期限。如此处理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出质的目的和功能是担保债务的履行,其期限取决于债权债务的履行情况,而现实中的履行情况包括期限是时常发生变动的,事先设定出质的期限意义不大;(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三、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
质权的权利范围有哪些,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后,一旦出质人无法履行债务,将如何实现质权。根据《物权法》第104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因此,质权的权利范围包括股权及其法定孳息,但是在实践中质押期间质权人无权收取股权产生的孳息,股权出质期间,出质股权的表决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仍旧属于出资人所有。一旦出质人无法履行债务,质权人要想实现质权,可以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依法转让实现质权,质权人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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