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业务潜在风险
对于券商而言,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风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信用风险,即融入方未能履约,致使融出方遭受资金损失的风险;二是市场风险,即所质押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三是流动性风险,即所质押股票变现能力不足导致融出方违约处置无法覆盖融资本息的风险。从目前市场环境与政策环境来看,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共振下加剧了流动性风险,与公司基本面恶化关系不大。
股市下行加剧风险暴露。由于融入方偿债能力与质押股票相关性较高,市场下行阶段风险暴露加快。当股价持续下跌并跌破警戒线时,融资人需补充质押物,其现金流进一步恶化;当跌破平仓线时,股票或被平仓,融资人丧失股权。
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为:
(1)限售股、高管锁定股无法立即变现;
(2)受减持新规影响,大股东、特定股东所持流通股减持受诸多限制。
直接触发融资方违约的情形主要包括三类:
(1)付息日,融资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利息;
(2)履约保障比例跌破预警线或平仓线,融资方未按约定通过补充质押、部分购回或其他措施使得履约保障比例回归至约定水平;
(3)在到期购回日或延期购回日,融资人未按约定进行购回交易。
当融资方发生违约时,根据质押标的证券性质不同,质押方处置方式包括两类:
(1)对于标的证券为无限售条件股份的,可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直接卖出标的证券,但同时处置效率会受到“减持新规”等影响;
(2)对于标的证券处于限售期,质押方可通过标的证券限售期届满解除限售再通过二级市场进行处置,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予以拍卖、变卖等。
从出资方的风险防范机制来看,对于因股价下跌导致担保不足的合约,资金融出方通常不会立即要求平仓,而是与融入方协商通过部分提前购回、延期购回、补充标的证券或者其他质押物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理。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保持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更倾向于采取追加担保等方式化解风险,避免进入违约处置程序。
券商业务形式包括“表内自有资金”、“表外资管通道资金”两种。对于“表内自有资金”业务而言,当违约处置失败,券商表内自有资金将损失本金,侵蚀券商净资产。对于表外业务而言,券商通常不进行“兜底”,但处置失败也会对公司风控、业绩造成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