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股票质押简要概述
股票质押回购:通过交易所平台实现股票质押融资,到期回购。
融资方:符合公司规定条件的客户。
出资方:公司用自有资金或理财产品出资。
特点:场内自动质押
股票质押业务优势
放款速度快(质押效率大大提高)
高端客户专享(融资规模与经济效益)
操作方式灵活(像股票买卖一样)
抵押范围扩大(沪深交易所的股票)
资金提供方角度
安全性高,违约处置灵活,保证资金安全
股票质押交易要素
标的证券: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基金和债券。除公司规定的部分不得作为标的券的证券外。
交易期限:非固定期限,可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但购回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有限售条件股份作为标的证券的,解除限售日应早于回购到期日。
质押率:用于将标的证券市值上按一定比例折扣后确定初始交易金额,即初始交易金额与质押标的证券价值的比率。质押率由公司按照相应制度规定来确定。有限售条件股份作为标的证券的,其质押率在同等条件下无限售条件股份质押率基础上适度下调。
购回利率:指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时,向我司支付的年化资金利息率。利率请详询营业部。
股权质押对标的物的限制
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可见,并非所有的股份、股票都可以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限制
还以上面的案例举例,A转让B的股权属于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B并非甲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遵守《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经过甲公司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并保证甲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担保法》第78 条第三款也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在程序上,A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规定是为了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能只有几十个,甚至只有几个。作为这个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每人持有一定的分额。如果有一天,其中一人突然要将自己手中的股权转让给陌生人,其他股东难免没有意见,所以为了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连续运作,公司法通常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同意要以书面形式,也就是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2)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限制
《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因此这些股份在限制转让期间不得用于质押。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社会公众持有、买卖公司股票以方便融资,故对其限制性因素并不太多。这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
另外,法律规定,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所以国有股权出质,应该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
(3)公司不能接受本公司的股东以其拥有的本公司的股权出质
公司能否接受本公司的股东以其拥有的本公司的股权出质,对此 ,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是允许的。我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可见,我国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这是因为,公司如果用其资本买回股份,实际是将股东的投资退还给股东,从而形成实质上的退股,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