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配资行为涉及法律风险和交易风险。期货配资虽然是以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行为的形式出现,但其属于证监会明令禁止的行为(附件1和附件2)。特别当期货配资行为规模过大、涉及非特定主体过多,可能会涉及非法期货业务,因此这项业务本身的法律风险较大,建议参与各方谨慎;除了法律风险外,期货配资行为放大了交易杠杆,无论是借款方还是出资方,交易风险的管理尤为重要。
对于期货配资中的借款方而言,交易风险控制目标主要是避免由于账户权益波动而触及出资方规定的平仓线,在即使看准了市场长期趋势情况下,由于短期波动触及平仓线被强平出局;风险控制手段主要是资金管理和仓位管理,避免使用资金量过大和仓位过于集中而导致权益剧烈波动,
对于期货配资的出资方而言,交易风险控制目标主要是防止期货帐户亏损超出了借款方自有资金而危及出借资金的安全,风险控制手段包括对投资标的的限制、交易仓位的限制以及隔夜仓的管理。首先是投资标的的选择,为了确保在触及平仓线时能顺利减仓,也为了防止借款方通过在非合约期货品种对敲转移资金而骗取借款方资金,期货配资通常对投资标的有严格限制,一般限定在活跃期货品种和主流期货合约,同时对于波动异常的品种通常予以回避;其次是仓位限制和管理,配资方通过会结合账户的风险状况对配资账户的持仓进行控制,同时期货配资通常要求不隔夜持仓。
附件1:公开媒体报道证监会对期货配资态度
据新京报等媒体报道,部分配资公司找到“新出路”,转战期货市场,杠杆高达10倍。8月7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证监会已经关注到此事,重申期货公司不得从事配资业务,一旦发现期货公司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证监会将依法查处。
期货公司不得从事配资
邓舸表示,2011年7月,证监会下发了《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要求各期货公司严把开户关,不得从事配资业务、以各种形式参与配资业务或为配资活动提供便利。近期,证监会在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期间,也关注到部分机构和个人借助信息系统开立虚拟期货账户、代理客户买卖期货,这些行为违反了现行期货市场有关开户管理、账户实名制、期货经纪业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邓舸称,为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正在有序推进相关工作,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加强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
此前,证监会曾多次发文严令禁止股票市场场外配资活动。7月12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对违法配资予以清理整顿。次日,多家配资公司宣布停止股票配资业务。不过,新京报记者发现,期货配资并非新品种,在股票配资“疯狂”之前,期货配资就小范围存在。股票配资全面“熄火”之后,期货配资悄然兴起。目前部分期货配资公司不仅可以提供10倍杠杆,还存在更高级的“期货俱乐部”,包括为客户代炒期货收取手续费、提供高杠杆配资等。
根据今年4月召开的中国配资行业大会相关资料,2014年国内配资公司已经近万家。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包括发财金、威力财、牛操盘等在内,至少有不少于8家配资平台正提供有关股指期货交易的配资服务,部分杠杆率高达10倍。由于该业务效仿此前股票市场的分仓配资模式,因此让期货配资在交易实名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上存在隐患。
附件2:期货从业人员参与期货配资获缓刑
和讯网消息 7月17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公布何敏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何敏在任职金信期货岳阳营业部总经理期间,为多位客户介绍武汉坤州大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配资服务,导致风险过度放大,造成客户严重亏损。通过获得手续费返佣和配资利息返佣的方式从中非法获利14万余元。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何敏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何敏,女,1983年11月22日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汉族,本科文化,湖南金信期货有限公司市场部副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汨罗市,住湖南省汨罗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4月9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14日被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武汉坤州大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期货业务,通过出借私人期货账户或利用“众期金融资产管理平台”软件开设子账户的方式,组织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并为客户提供配资服务,涉案金额巨大,严重扰乱了期货市场秩序。
被告人何敏2014年2月担任金某2期货岳阳营业部总经理以来,明知武汉坤州大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不具备开展期货业务资格,为该公司先后介绍了杨某1、罗某、钟某等并不具备股指期货交易资格的客户进行股指期货交易,并提供配资服务,导致风险过度放大,造成客户严重亏损。被告人何敏通过为武汉坤州大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展非法期货经营活动介绍客户,通过获得手续费返佣和配资利息返佣的方式从中非法获利140222.23元。
武汉坤州大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叶某在证言中称,何敏遇到有股指期货配资需求的客户后与蔡某或张某2联系,将一份协议一式两份打印给客户签约后,由何敏将协议两份寄给坤州大德公司,坤州大德公司收到后在协议上盖章,将其中一份协议直接寄给客户本人。坤州大德公司还会提供一个资金账户给客户作为结算账户,客户交纳一定数额的初始保证金后,坤州大德公司就会为客户提供一个操作股指期货的交易账户
叶某称,被告人何敏的报酬主要有返佣和内返,“返佣”是坤州大德公司为客户提供配资只收取1%的月息,何敏等人介绍客户可以要求客户交纳超过这个标准的利息,坤州大德公司收取利息后将超出部分返还给何敏等人;“内返”是期货公司对内部员工开展业务情况的佣金返回,具体比例每个公司有所不同。返佣和内返是通过坤州大德公司老板金某1在招商银行的账户发放的。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敏违反国家期货管理法规,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期货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居间介绍客户,配资后从事股指期货交易,从公司以返佣方式非法获利,扰乱期货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何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敏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被告人何敏获得的违法所得140222.23元,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