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指标比较收益、销售额或现金流的对象是公司的企业价值,而不是它的市值。以企业价值为基础的比率尤其适用于寻找收购目标。此外,某些顶级投资者也偏爱这类指标,如基恩•马里•艾维拉德、乔尔•格林布拉特和查克•罗伊斯,由于EV考虑了债务结构,使得以企业价值做分母的比率相对较为保守。
企业价值(EV)是收购者必须支付给被收购的对价(此处不考虑被收购方股东对股份进行招标而形成的溢价),它是清偿全部债务及对其他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清理收入后的净额。也即是说,企业价值是公司的市值加上全部负债及负债等价物(如表外经营性租赁的现值),再扣除收购方无偿获得的公司超额现金(超额现金是公司日常运行不需要用到的多余现金部分。
尽管很多在计算EV时扣除全部现金,但最好还是仅扣减超额现金。因为公司日常运行所需要的现金同样也是收购方不可或缺的,它也是构成企业价值整体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收购方无偿获得的现金只是日常经营不需要的多余部分。需要注意的是,在分子中扣除超额现金的另一个原因是,这部分现金的回报并没有包含在EV/EBIT的分母中)及其全部少数股东权益的价值(这是收购方可以根据判断自行出售的价值)。
请注意分子的脚注“持股比例”,这种情况相当于公司拥有子公司,此时,应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确定相应的债务及等价物、现金及等价物及股本价值,而不是采用子公司的全部债务、现金及股份价值。
在分母中,我们使用的是收购方从公司获得的税前利润,该利润扣除了全部负债(无利息费用)以及用于收购对价的超额现金(因而没有利,息收入)。在计算EBIT时,需要加回经营性租赁对应的隐含利息费用(因为经营性租赁在结算后,这部分利息费用就不再存在)以及多数股权按持股比例所对应的收入(而不是整个合并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