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保问题。对于有担保的信托计划,委托人(也就是投资者)还应看担保的主体是否合法,切实了解担保方的经营状况。需要提醒的是,委托人不能只看担保方的资产规模的大小,其合适的资产负债比例、良好的利润率、稳定的现金流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才是重要的考虑因素。而对于担保中的抵押(质押)物是否过硬,抵押(质押)比率是否安全,担保方信用级别和资金实力如何,有无保险介入、专项赔偿基金是否充足以及受益权当中次缉受益权的规模和承担的义务情况等,也要特别关注。勤勉尽责的信托公司,在发行信托产品时,一般会完整、客观地告知各种具体的风险因素,分析其主次,不隐瞒,并设计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例如第三方担保,抵(质)押、投保、与银行贷款利率挂钩等。提供的保障措施越多,越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信托投资需注意哪些问题?
(2)委托人(即投资者)的权利。根据我国《信托法》第20条的规定: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査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同时,第22条还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另外,第23条则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因此,充分利用法律賦予委托人的这些权利,投资者可以在信托过程中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从而更加主动地控制风险。
(3)信托的税收。在国外,信托税制多奉行信托导管原理和税负不增加原则。根据信托导管原理,信托是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管道,信托当事人之间相互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具有实质经济意义,因而在税收上也就不像对普通交易行为那样课税。根据税负不增加原则,信托本身作为纳税人虽应进行纳税,但受益人因信托收益分配而取得的收益免于被重复征税。目前,由于信托的相关配套政策还未到位,资金信托产品的税收还是空白,也基本上都不用缴税。相信我国在建立信托税收制度时,应该会采纳国外通行的信托导管原理和税负不增加原则。但在这里还是要提醒投资者:在投资资金信托产品时,要关注具体产品的賦税情况,以免增加机会成本。
经过这几年的发展,信托投资理财已经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和接受,但由于信托这种财产管理制度是从国外引进的,加上信托相关的法律和配套政策还不完善,因此,投资者在进行运用信托理财时还需要了解相关的知识,做到有备无患。但无论如何,信托已经来到我们身边,随着信托制度进一步完善,将会出现更多更好的信托产品来满足不同层次人们的理财需求,使投资者有更多的选择,创造更多的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