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是行使其它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同时,作为股东博弈过程中的重要手段,股东进行知情权诉讼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目的是通过行使知情权进行查账,待摸清情况以后,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相关罪名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如雷士照明吴长江案、真功夫蔡达标案)。
为了更好地理解股东知情权,我总结了以下几个容易混淆的点供大家理解:
一、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有所区别,心里要有这根弦,不可混为一谈。
对有限公司来说,《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即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原始凭证,但不能复制。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97条做了相应规定,但并未赋予股东查询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但可以查询的是“财务会计报告”,且应置备于公司,其它方面也略有区别。
这样的区别规定,是考虑到了两类公司的差别,一般来说,股份公司的规模较大,会计账簿较多,股东数量也很多,所以作出了区别性规定。
但现实情况是,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的界限逐渐模糊,有些名为股份公司,实际上也只有几位股东,但是这时也必须按《公司法》规定来区别主张知情权的范围。
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也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畴。
只是根据证券市场特点,列了一个单独的案由即“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相关内容详见本公众号2017年5月11日、2017年5月15日发表的系列文章《*ST昆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追踪报道(一)》、《快来,我们去起诉昆机》。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对股东知情权诉讼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做了更细化规定,包括:
第十三条明确了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前提是在起诉时或诉讼过程中应具备股东身份;
第十四条股东知情权具有固有性,不能因出资瑕疵、章定或协议约定进行限制;
第十五条股东知情权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
第十八条公司未依法制作和保存相关文件材料,股东可以起诉请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股东知情权的行使程序:
1、只能向公司提出,在诉讼中,公司才是适格被告,而不是大股东或法定代表人;
2、根据《公司法》第33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在诉讼前有前置程序,即必须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五、股东知情权的权利内容:
1、有限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和复制的文件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第六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第七条规定“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一)会计报表;(二)会计报表附注;(三)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2、股东可以查阅但不可以复制的文件为会计账簿。根据《会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3、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不涉及公司日常经营文件,如交易合同等;
4、由于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的专业性,股东可要求由专业财务审计人员协助查阅,但不支持进行司法审计。
六、公司只有举证证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时,才能拒绝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具体证明不正当目的的情形详见《<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七条的列举。
附:股东知情权纠纷在全国各地法院审理情况汇总
上图显示,上海市法院审理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位居全国之首(978件),江苏省位居第二(823件),浙江省位居第三(547件)。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呈现从沿海发达省份向内陆经济欠发达省份递减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