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主的意思有些歧义啊?是只没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出资人没能出现在股东名册上?还是工商登记已经办理,但是没有行使过股东的权利?
由于题主表意不明,我大致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1、已支付股款,未办理工商登记
股东入股需要通过该股东入股的股东会决议,这是法律上认定股东入股的前提,反之,则认为出资行为不成立,需返还出资款。
如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存在,而只是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则要看在投资入股协议中是否约定在某个期限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以及相应的惩罚性约定,如有则按照约定执行相关罚则。
2、已办理工商登记,但未能行使股东权利
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的权利包括:(1)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选择和被选举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3)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以监督公司的运营;(4)按照出资比例享受股东分红;(5)依法转让出资;(6)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7)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资本;(8)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如上所述,法律对股东的权利规定的非常明确,若是公司股东名录上的股东,不应该没法行使股东权利。
若是确实有特殊的原因导致无法行使股东权利,可以选择转让持有的股份,也能达到返还出资款的目的。具体的操作就按照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