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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分拆结售汇处罚有什么特征?如何检查个人分拆结售汇?

2018-09-07 22:31:49  来源:分拆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8分钟的时间

个人分拆结售汇处罚有什么特征?如何检查个人分拆结售汇?

时间:2018-09-07 22:31:49  来源:分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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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个人外汇实行等值5万美元的年度总额管理政策,发现部分个人通过将大额外汇资金拆分为较小金额等方式规避相关管理政策,从而扰乱了正常的个人外汇管理秩序。

为加强管理,外管局将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等情况界定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分拆

图1分拆

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有哪些特征:

①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含,下同)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

②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③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

④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

⑤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⑥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外汇局09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个人真实、合理的购、结汇需求仍按照现行政策的便利化要求予以满足,但对具有分拆特征的个人购、结汇行为,银行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予办理、进行真实性审核或按要求上报外汇局等三类方式处理;明确要求个人大额外币现钞结汇应审核外币现钞来源证明;明确个人办理经常项目下除贸易以外的其他项目购汇,应使用人民币现钞、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人民币账户或银行卡内的资金;明确了对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处罚依据,并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机构纳入《通知》管辖范围。

新规要求,对于个人分拆结售汇特征明显、银行能够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应不予办理。个人结售汇行为符合上述特征之一,但银行无法直接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经常项目下银行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原则,要求个人提交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个人无法提供的,银行应不予办理。

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等情况界定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1、2007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个人外汇实行等值5万美元的年度总额管理政策,发现部分个人通过将大额外汇资金拆分为较小金额等方式规避相关管理政策,从而扰乱了正常的个人外汇管理秩序。2、为加强管理,外管局将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3、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4、一旦发现个人存在拆分结售汇的行为,就需要马上投入调查研究,寻找证据证明,这恰恰也是个人拆分结售汇行为难以完全纳入监管、归于消灭的原因,难以用证据证明,一是现金划拨的方式难以留下足以认定的证据,事后追究难以达到效果,即非现场的调查行为,要将其以证据固定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是十分难的,且一般当事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承认便不会被查实,也因此抵触调取证据的行为,更有甚者,会积极实施破坏证据的行为,且根据查询外汇管理相关条例规定,外汇管理部门不能查询个人储蓄账户,如果个人不配合,管理部门很难有实质性作为。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11〕10号),对于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自列入之日起当年及之后2年内,不能通过电子银行办理个人结汇和售汇业务。只能到柜面办理结售汇业务。柜面受理时,无论金额大小、无论是否在结售汇年度总额内,均比照超额结售汇业务管理,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方可办理。具体需提供哪些材料请您与经办网点核实。

(一)研究提出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和防范国际收支风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逐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的政策措施,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人民币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

(二)参与起草外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国际收支、对外债权债务的统计和监测,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承担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全国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结售汇业务监督管理的责任;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

(五)负责依法监督检查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依法实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并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不断完善管理工作;规范境内外外汇账户管理。

(六)负责依法实施外汇监督检查,对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七)承担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和其他外汇资产经营管理的责任。

(八)拟订外汇管理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依法与相关管理部门实施监管信息共享。

(九)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承办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项。


来源:分拆 编辑:零点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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