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购的流程有哪些?
1、收购方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续期间的纲领性文件,是约束公司及股东的基本依据,对外投资既涉及到公司的利益,也涉及到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授权公司按公司章程执行。因此,把握收购方主体权限的合法性,重点应审查收购方的公司章程。
其一,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其二,对外投资额是否有限额,如有,是否超过对外投资的限额。
公司收购具体流程是怎样的?如何进行并购基金?
2、出售方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其他股东的意见
出售方转让目标公司的股权,实质是收回其对外投资,这既涉及出售方的利益,也涉及到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出售方转让其股权,必须经过两个程序。
其一,按照出售方公司章程的规定,应获得出售方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其二,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取得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程序上,出售方经本公司内部决策后,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性较强的公司,为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作了相应的限制,赋予了其他股东一定的权利。具体表现为:
第一,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股权的,符合《公司法》第7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国有资产及外资的报批程序
收购国有控股公司,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控股股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批手续。
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将股权转让公告委托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国有股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转让方式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
3,以增资扩股方式进行公司收购的,目标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股东会决议,三分之二通过。
公司的收购方式有哪些?
一、收购资产
收购资产指管理层收购目标公司大部分或全部的资产。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所有权管理层收购和业务经营控制权。收购资产的操作方式适用于收购对象为上市公司、大集团分离出来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公营部门或公司。如果收购的是上市公司或集团子公司、分支机构,则目标公司的管理团队直接向目标公司发出收购要约,在双方共同接受的价格和支付条件下一次性实现资产收购,如果收购的是公营部门或公司,则有两种方式:
1、目标公司的管理团队直接收购公营部门或公司的整体或全部资产,一次性完成私有化改选;
2、先将公营部门或公司分解为多个部分,原来对应职能部门的高级官员组成管理团队分别实施收购,收购完成后,原公营部门或公司变成多个独立经营的私营企业。
二、收购股票
收购股票是指管理层从目标公司的股东那里直接购买控股权益或全部股票。如果目标公司有为数不多的股东或其本身就是一个子公司,购买目标公司股票的谈判过程就比较简单,直接与目标公司的大股东进行并购谈判,商议买卖条件即可。
如果目标公司是个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收购程序就相当复杂。其操作方式为目标公司的管理团队通过大理的债务融资收购该目标公司所有的发行股票。通过二级市场出资购买目标公司股票是一种简便易行的方法,但因为受到有关证券法规信息披露原则的制约,如购进目标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非军事区以该比例后持股情况再有相当变化都需履行相应的报告及公告义务,在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相当比例时,更要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所有这些要求都易被人利用哄抬股价,而使并购成本激增。
三、综合证券收购
综合证券收购是指收购主体对目标提出收购要约时,其出价有现金、股票、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多种形式的组合。这是从管理层在进行收购时的出资方式来分类的,综合起来看,管理层若在收购目标公司时能够采用综合证券收购。即可以避免支付更多的现金,造成新组建公司的财务状况恶化,又可以防止控股权的转移。因此,综合证券收购在各种收购方式中的比例近年来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收购企业时收购方需要哪些方面的风险?
第一、目标公司是否合法地与其原有劳动者签订和有效的劳动合同,是否足额以及按时给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是否按时支付了员工工资。考察这些情况,为的是保证购买公司以后不会导致先前员工提起劳动争议方面的诉讼的问题出现;
第二、明确目标公司的股东之间不存在股权转让和盈余分配方面的争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签订的购买协议能够保证切实的履行,因为并购协议的适当履行需要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有效进行支撑;
第三、确保目标公司与其债权人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即使存在,也已经达成了妥善解决的方案和协议。因为收购方购买目标公司后,目标公司的原有的债权债务将由收购方来承继。
第四、最后,需要考察目标公司以及其负责人是否有犯罪的情形,是否有刑事诉讼从某种意义上影响着收购方的收购意向。
公司收购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资本、资产方面的风险
(一)注册资本问题
目前,随着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数额的降低,广大投资人通过兴办公司来实现资产增值的热情不断高涨。但是,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注册资本在500万以下的公司都有一些注册资本问题。我们办理了大量因出资瑕疵而低价转让股权的问题、虚假出资怎样进行破产的问题等等。所以,在打算进行收购公司时,收购人应该首先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目标公司的基本信息,其中应该主要查询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情况。在此,收购方需要分清实缴资本和注册资本的关系,要弄清该目标公司是否有虚假出资的情形(查清出资是否办理了相关转移手续或者是否进行了有效交付);同时要特别关注公司是否有抽逃资本等情况出现。
(二)公司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等问题
在决定购买公司时,要关注公司资产的构成结构、股权配置、资产担保、不良资产等情况。
第一、在全部资产中,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具体比例需要分清。在出资中,货币出资占所有出资的比例如何需要明确,非货币资产是否办理了所有权转移手续等同样需要弄清。只有在弄清目标公司的流动比率以后,才能很好的预测公司将来的运营能力。
第二、需要厘清目标公司的股权配置情况。首先要掌握各股东所持股权的比例,是否存在优先股等方面的情况;其次,要考察是否存在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第三、有担保限制的资产会对公司的偿债能力等有影响,所以要将有担保的资产和没有担保的资产进行分别考察。
第四、要重点关注公司的不良资产,尤其是固定资产的可折旧度、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以及将要报废和不可回收的资产等情况需要尤其重点考察。
同时,公司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也是收购公司时所应该引起重视的问题。公司的负债中,要分清短期债务和长期债务,分清可以抵消和不可以抵消的债务。资产和债务的结构与比率,决定着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风险
实践中,有许多公司都没有专门的财会人员。只是在月末以及年终报账的时候才从外面请兼职会计进行财会核算。有的公司干脆就没有规范和详细的财会制度,完全由公司负责人自己处理财务事项。因为这些原因,很多公司都建立了对内账簿和对外账簿。
所以,收购方在收购目标公司时,需要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详细的考察,防止目标公司进行多列收益而故意抬高公司价值的情况出现,客观合理地评定目标公司的价值。
必要时,收购方可以聘请专门财务顾问来评估目标公司的价值,但是,如果收购金额本身比较小,可以聘请懂财务会计的法律顾问单位,由其对收购中遇到的法律和财务问题进行综合指导。本团队的律师都具有法律、财务以及税务方面的综合专业知识,能为您在法律、财务以及税务方面提供专业的服务。
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规定,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应当向该股权所在公司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5、以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根据规定,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不收费。
其中,出质人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加盖公章);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出质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是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质权人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质权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是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需要双方共同签名或盖章的文件有:
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时用)。
PS:如有企业资产若有意出售或有意整体被收购,(除了房地产及矿业以外的企业都可),要求出售企业资产市值超过人民币十亿以上的企业,请授权给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代表律师进行商谈。
并购基金收购企业的资金除了来自并购基金本身之外,还会从商业银行、机构投资者和投资银行筹集各种名目的债务资本。
并购基金提供的股权资本通常以三种形式出现:
股东贷款、优先股和普通股。之所以没有全部以普通股形式出现,除了税收的考虑之外,还有压缩普通股规模的目的。较小规模的普通股可以使得管理团队以较小的投资获得目标企业较大比例的股份,从而实现有效的激励机制。
和其他私募股权基金一样,并购基金的存续期限也是有限的。因此并购基金的最终目的并不是成为企业股东,而是在企业经营改善之后将企业以合适的价格套现。
整体套现有两种方式:
公开上市发售给公众投资者,或整体出售给其他投资者。除整体套现之外,并购基金还可以在企业盈利的前提下通过调整资本结构来实现部分套现。
在这种模式下,目标企业发行债券并将所筹得的资金作为特别红利发放给作为股东的并购基金。一般来说,并购基金的目标退出期限是3-7年。
一、典型的杠杆收购资本结构
并购基金在重构目标企业的资本结构时必须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杠杆比例是否能够保证基金的预期收益率?
并购基金的目标收益率一般是在25%-40%。杠杆比例越高,并购基金作为股东所能得到的股权收益率当然也越高。如果目标企业没有足够的资产可以用于抵押,那么基金只能退而求其次寻求更多的高收益债券融资。
2.股权结构是否能为管理团队提供足够的激励?
杠杆收购的盈利高度依赖于企业的经营业绩改善。并购基金一般会通过授予干股和期权或设定单向对赌机制来为企业管理团队提供股权激励。
夹层融资主要是高收益债券,融资比例一般会占到20%-30%,偿还期限在7-10年之内。
高收益债券的利率通常为固定利率,有时还附有利滚利的机制,即部分利息以新债券进行支付。高收益债券一般会有3-5年的不可赎回期,之后可以由发行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赎回。从偿债能力角度来看,高收益债券的规模应在EBITDA的l-2倍之间。
股权占总资本的比例一般在20%-30%之间,预期收益率一般在25%-40%之间2000年耶鲁大学基金的管理人斯文森一份研究提到向耶们基金提出融资的并购基金所报告的杠杆收购平均收益率为84%。
除了这种模式的股权激励,也有并购基金会设定以业绩目标为前提的分阶段股权激励机制,也即单向对赌协议。在这种模式下,管理团队-般会在收购完成之后以较低的价格得到一定比例的股份。
如果管理团队在规定的期限内实现约定的业绩,将免费再得到一定比例的股份。这种股份的授予可以是多次的,取决于并购基金对退出期限的设计。业绩目标一般会包括销售收入、利润和现金流增长等主要指标。
二、杠杆收购的经济原理
杠杆收购产生的历史背景恰好是美国股票市场比较特殊的历史时期。
1960年代美国有些上市公司的市值甚至低于账面价值。因此,一些并购基金在公开收购上市公司后将其资产拆分后进行出售,所得的收益仍然不菲。次贷危机之后这种明显的套利机会在成熟的股票市场重新开始出现。以美国银行业为例,2012年美国几乎所有的主要银行股票市场价格都低于其账面价值。在中国A股市场虽然很少看到这种情况,但是少数银行股和周期型股票也曾跌破账面价值。
在资产收益率超过利息成本的前提下,债务比例的提高将使得股权收益率不断提高。并购基金通常会选择那些估值低于合理水平或经营效率较差的企业进行收购。并购基金的目的是通过与管理团队进行合作,削减不必要的成本,出售盈利前景不好的资产而保留优质资产,来提高企业的内部收益率。
如果目标企业的资产收益率超过债务利息成本,则杠杆比例越高,并购基金的收益也越高。高杠杆率的另外一个优势是,债务利息是在税前扣除,而股东利润是税后的。
通过用债权资本替换股权资本,企业可以少缴所得税。相对而言,股权资本的收益率也就因此而提高了。在杠杆收购发展的早期,一些并购基金运用多倍的杠杆率来收购企业。其中成功的案例固然收益可观,但因债务负担过大而失败的案例也并不鲜见。
事实上自黑石集团于2007年上市之后,杠杆收购的鼻祖KKR也在其后上市。既然退市会带来价值增值,为什么并购基金的管理公司要寻求上市呢?这只能解释为退市增值只是一个借口而已。
经济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杠杆收购的价值转移自企业的债权人、供应商和雇员等依赖于企业的第三方。
实证研究表明,被杠杆收购的企业的就业增长率往往为负,显著低于普通企业。这也支持了雇员权益受损的说法。
三、产业整合与杠杆收购
与企业一样,行业也是具有其生命周期的。从产业整合的角度来看,行业的生命周期可以分为初创、规模化、集聚和整合以及平衡和联盟等四个阶段。
创业投资和成长资本主要是投资于初创和规模化阶段的产业,而并购基金则主要投资于后两个阶段的产业。
在行业的初创阶段往往在技术和商业模式方面并不成熟,能够进入这个行业的企业数量比较有限。但一旦行业中的领导企业的技术和商业模式开始成形,将会有大量的模仿者进入行业。
1970-1980年代的个人电脑产业(PC)便是一个例子。虽然个人电脑是1977年苹果公司首创的,但整个行业的大发展却是在1980年IBM设计出标准化的个人电脑架构之后才出现的。
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个人电脑行业的快速发展中,涌现了诸多的品牌。这一阶段的企业往往销售收入增长迅速,但失败的风险也很高。
当行业进入规模化阶段以后竞争的重点从技术创新逐渐向生产和市场方面转移。随着规模化生产的出现,竟争力较弱的企业将被淘汰,而竞争力较强的企业市场份额将会不断上升。
这一阶段,行业总体的增长势头仍然是比较明显的,因而仍然会有成长资本参与投资。1990年代末期的个人电脑行业就体现出这个特点。1980和1990年代涌现出的许多电脑品牌在这一阶段逐渐被挤出市场。
当行业进入成熟阶段竞争的重点已经不是技术,而是企业的生产能力和销售能力。这一阶段会呈现整合态势,同行业的合并不断出现,行业中企业的数量不断下降,只剩下一些大型企业。譬如惠普对康柏的收购。
当行业整合告一段落,整个行业可能只有少数寡头企业之间在竞争。为获得竞争优势,企业之间往往会进行合作联盟。近年来的大型杠杆收购都集中在房地产、金融、能源、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和零售业等成熟行业。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中国的市场仍然在高速成长,发达国家的成熟行业在中国仍然可能是高速增长的朝阳产业。中国的一些传统产业,如食品、纺织、铁路、酒店服务、连锁零售等,仍然是成长资本的重点投资对象。
而并购基金在中国也往往不采取杠杆收购和控股的投资方式,转而采取类似成长投资的少数股权投资。譬如,凯雷集团对太平洋保险的投资只有20%的股权,而黑石对蓝星集团的股权投资比例也是20%。
四、投资目标的选择标准
由于杠杆收购需要大量举债,因此偿债能力便成为挑选投资目标的主要标准。
一般来说,合理的杠杆收购对象应具备下列特点:
(一)可预测的稳定现金流。
由于债务比例要超过普通企业,因此目标企业而临很大的利息支付压力。如果目标企业没有稳定的现金流,那么宏观经济或行业层面的稍微波动就可能造成债务违约。从这个角度来看,周期性较弱的防御型行业,如食品、日用化工和公用事业等,比较适合作为杠杆收购的目标。而周期性较强的行业,如房地产开发、水泥、钢铁和重工业等,如果没有稳定的现金流保障,则不太适合作为收购目标。
(二)较低的资产负债比率。
如果目标企业本身的杠杆比例已经很高,在此基础上再行举债的空间并不大,杠杆收购也就失去了价值。发达国家市场上的上市公司往往负债比例比较低,因而经常成为杠杆收购的目标。
以美国市场为例,上市公司的平均负债规模为EBITDA的1.2倍左右,而杠杆收购的负债规模平均为EBITDA的7倍左右。我国的公司往往在上市之后资产负侦率不断上升,因而并不一定适合作为杠杆收购的目标。
(三)拥有可以出售的资产或业务。
杠杆收购往往寻求在收购结束之后迅速偿还过桥贷款或降低负债率。如果企业有非核心业务或资产可供出售,那么由此产生的现金便可以用于实现这一目的。往往在收购之前的财务试算中,并购基金便已经规划好哪些资产或业务可以出售,甚至可能已经找好买家。
(四)较低的运营资本要求。
并购基金希望目标企业能够在尽量减少营运资本投入的情况下,尽量提高销售收入。因为目标企业的营运资本贷款一般是由银行提供的滚动信贷额度,如果需要大量营运资本投入将可能需要在收购结束之后继续融资,不符合基金的利益。
(五)较低的资本支出要求。
研发投入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在短期内无法对现金流产生贡献。由于并购基金的目标投资期限并不长,因此不希望在研发和资本开支上投入过多资金。
按照这一标准,低科技的传统产业,如食品和服务业,是理想的收购对象。实证研究表明,杠杆收购后企业的研发投入和资本开支确实有显著的降低,但企业申请的专利数量没有明显减少。这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明,杠杆收购后的企业往往“好钢用在刀刃上”,经营效率有所提高。
(六)大量可用于抵押的资产。
由于无抵押的高收益债券的利息成本要远远超过有抵押的高级贷款,因而并购基金往往愿意选择那些拥有大量可抵押固定资产的企业。由于这个原因,以无形资产为主的高科技企业往往不是杠杆收购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