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经营活动流入现金项目?
第一,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反映企业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现金收入。
一般包括:收回当期的销售货款和劳务收入款,收回前期的销售货款和劳务收入款,以及转让应收票据所取得的现金收入等。发生销售退回而支付的现金应从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收入款中扣除。企业销售材料和代购代销业务收到的现金,也在本项目反映。通常可以采用以下公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当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当期收到前期的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当期预收的账款-当期销售退回而支付的现金+当期收回前期核销的坏账损失。
第二,收到的税费返还,反映企业收到返还的各种税费如所得税、消费税、营业税、返还的增值税、关税和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
第三,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补贴收入、捐赠收入、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罚款收入等特殊项目,如果金额相对不大,可以包括在该项目中;如果金额相对较大,则应当单列项目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