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自2008年底以来,信托业系列新规就密集出台,包括《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等诸多文件。
其中,2009年2月2日银监会印发的《指引》在私募圈中反响较大。《指引》规定,证券投资信托设立以后,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自主决策,并亲自履行向证券交易经纪机构下达交易指令的义务,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私募基金经理仅能作为第三方投资顾问来开展服务,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据一位私募业内人士称,关于阳光私募经理不能操盘的规定之前也有过,这次只不过是重新强调和明确。如2008年I1月出台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明确要求信托公司合规、审慎开展证券投资业务。
而此前,信托公司并不参与以信托计划面目出现的阳光私募产品的投资管理,也不承担相关的信托计划费用,却因为其发行通道的特殊角色,分享着信托计划发行和运作环节所产生的各种信托费用和报酬。新《指引》意味着,除云南国投自主管理模式下的阳光私募外,其他多数信托公司都面临着是否要组建自主投资研究团队的问题。对于第三方顾问的私募基金而言,系列政策出台让其生存状态面临严峻考验。
另外,《指引第22条规定,信托公司聘请的私募基金作为第三方顾问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团队主要成员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且无不良从业记录,并有可追溯的证券投资管理业绩证明,公司的实收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等。信托公司应就第三方顾问的管理团队基本情况、从业记录和过往业绩等开展尽职调查,并在信托文件中写明。第二方顾问选聘规程还需要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这直接对私募的资质提出了挑战:一方面是对已经有“劣绩”在身的阳光私募基金增加了压力,另一方面是限制了曾经有不良记录的前公募基金经理加入私募行列,还有一方面,就是此前没有公开投资业绩可考的民间人土自己发行阳光私募的难度系数大大增加。
另外,《指引》规定,信托公司管理证券投资信托,可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比例,须在信托文件中事先约定,但业绩报酬仅在信托终止且赢利的情况下收取。这对长期未能为客户实现正收益的私募无异于一个晴天霹雳。不过,尽管私募基金投资顾问不能提取业绩报酬,但仍可按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亦不赔偿信托计划损失(除有约定外)。《指引》相关条例还产生了一个并不理想的效果—对净值大大折损后的信托计划,由于难以收复失地,私募基金经理往往就放弃了该信托,转为有望实现正收益的产品,这往往不利于一些已经认购不理想产品的投资者。不过好处是,基本杜绝了投资顾问通过高波动博取短期业绩报酬最大化的可能性。对长期的或者永续性私募信托而言,费用架构也不得不进行相应调整。
系列新规还在一定程度上对调整信托业的业务结构重新发出了挑战。据资料显示,虽然信托新办法自2007年3月开始实施已有2年,信托业在回归主业向高端理财市场进军后,业务发展依然受到诸多限制。投资范围依然是以投资房地产和证券市场为主的单一信托产品。最关键的是,投资决策权将渐渐回到信托公司手中。私募基金再次夹缝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