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交易的信息披露
融资融券交易的信息披露是参与融资融券的相关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业务规则,以规定的方式向市场公布其相关融资融券交易信息的行为。由于融资融券交易的杠杆机制带来收益、风险的放大效应,因此充分、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是组织和监管融资融券交易、保护市场参与人利益的最重要、最有效的措施之一。
一、融资融券交易信息披露的特点和意义
融资融券交易信息披露具有强制性、多发布主体、披露内容多、披露频率高等特点。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表现在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业务规则等形式规定了披露的法定义务,强制要求相关当事人必须报告或发布相关信息,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多发布主体的特点表现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等都是法定的信息披露主体,在规定的情形下,投资者、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等市场主体都应该通过规定的渠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和向市场披露规定的融资融券交易信息;披露内容多表现在每个交易日投资者可通过相关交易公开信息披露渠道了解到整个市场融资融券交易的众多相关信息,包括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证券代码和简称、保证金比例、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的交易金额和融资融券余额、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等;披露频率高表现为每个交易日证券公司都必须申报当日融资融券业务数据,证券交易所每个交易日开市前都会根据证券公司申报数据披露上一交易日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汇总情况,披露的高频率保证了披露信息的及时性。
一个有效的资本市场,价格真实反映其内在价值,能调动各种资源在有序的竞争中实现更为合理和有效的配置,而证券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往往是证券市场失灵的主要原由所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对于增强市场资本运作的透明度,遏制欺诈行为发生,保护投资者的正当利益,提高整个证券市场的效率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严格融资融券交易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有效监管的需要,也是保障融资融券这一新兴业务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的需要。
二、融资融券交易信息披露的主体、内容和方式
融资融券交易信息披露的主体包括了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不同的披露主体承担不同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以及沪深交易所的实施细则,交易所应通过网站和交易网络等信息渠道,向市场披露以下信息:
1、交易所根据各证券公司报送的前一交易日融资融券交易相关信息进行汇总,于每个交易日开市前公布以下信息:
(1)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
(2)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2、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围及折算率,以及其调整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新增或取消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折算率及相关的执行时间等内容。
3、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等比例,以及其调整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初始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等比例、相关比例的调整情况、执行时间等内容。
(二)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通过公司网站或在营业场所张贴公告等方式披露融资融券业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的证券名单、融资利率、融券费率、维持担保比例、佣金率、试点营业部名单、合同条款等内容。
(三)投资者
对于投资者来说,融资融券交易也对其信息披露义务提出了要求,主要是:
1、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为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关信息的报告、披露或要约收购义务。
2、融券期间,投资者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投资者应该在该交易发生起3个交易日内向证券公司申报,证券公司应当将投资者申报的情况按月报送证券交易所。
三、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在信息披露方面的注意事项
首先,投资者应当知晓融资融券交易各个信息披露主体的披露方式,建立高效的获取信息的渠道。《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就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通知与送达的最低要求做出了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投资权益,投资者应当告知证券公司详细的联络方式,约定证券公司通知与送达的义务和方式,同时就投资者查询融资融券交易的对账单进行详细约定。
其次,投资者应当知晓融资融券交易信息披露的内容。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需关注融资融券交易不同主体披露的各种信息,如:交易所披露的前日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的调整信息;证券公司披露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名单、维持担保比例的规定、公司披露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与交易所公布的折算率的差异及变化、融资利率和融券费率;其他投资者披露的持有卖出信息等。
除此之外,投资者还应关注标的证券所属上市公司基本面和行业动向,关注所在证券公司的合同条款约定信息,做好风险揭示书上列示的各种风险的防范准备。
融资融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制度
由于融资融券对投资者开户有较高的门槛,因而绝大部分散户将无缘于这个金融创新业务。但随着未来融资融券业务向其他券商扩展,参与者的持续增加,的确会对这90只权重股及市场的走向产生影响,对此,交易所也制定了相应的信息披露措施。
各券商必须在每个交易日的22点前向沪深证券交易所报送当日融资融券交易的各项数据,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融券余量等。交易所在次日开市前对数据进行汇总,在达到一定条件后予以公开披露或暂停该品种融资融券交易的措施。
具体规则如下:1、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或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20%时,次日开市前向市场发布提示公告;2、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或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25%时,次日暂停该品种的融资或融券交易,并在交易所网站披露该品种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前五位券商名称及相应数据,直至该比例降至20%以下;3、单只证券当日融资买入数量(或融券卖出数量)达到当日该品种总交易量的50%时,次日开市前公布融资买入、融券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券商名称。
融资融券交易的应用
对冲风险
由于融资融券对应的是个股,可以单独使用,也可构成组合使用,因此,融资融券既可以对冲个股的风险,也可以对冲组合的风险。
对冲个股的风险。假设投资者持有某只股票,若该股票属于标的证券,为了对冲该只股票下跌的风险,投资者只要融券卖出相同数量的股票即可,若该股票不属于标的股票,投资者可以融券卖出与该股票相关系数较高的标的股票。对冲个股风险相对比较简单,本文暂不多讨论。
套取封闭式基金折价率
假设封闭式基金A的基本情况如下表:
封闭式基金名称:A
基金二级市场价格:1.0,0.8
折价率20%
在指数下跌或平盘时,依照上述计算方法,我们可以得到到期后投资者的净收益额为封闭式基金的折价收益和Alpha收益之和。
套利功能的运用
与权证配合使用套利。市场上的存量权证主要是股本权证,因此,融资融券与权证配合使用的对冲模式主要是买入权证、融券卖空,以此来对冲融券的风险或买入权证的风险。但由于国内权证和证券之间走势紧密度不高,因此可行性不高。
对于此项应用,股指期货由于指数与个股的相关性不高,因此与权证套利的收益难于预估,风险难于控制。
股指期货
融资融券业务本身对证券市场可发挥积极的影响。
首先是可以发挥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即当市场过度投机或者坐庄导致某一股票价格暴涨时,投资者可通过融券卖出方式沽出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下跌;反之,当某一股票价值低估时,投资者可通过融资买进方式购入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上涨。
针对香港市场的研究表明,在开放融券卖出机制以后,股指期货偏离现货的幅度与次数均明显减少。如果融券机制的缺位,将使反向期现套利几乎不能进行。而投机者更有可能利用这个制度缺陷,借助利空消息全力做空期货进行逼仓,而不会受到套利交易的阻力。
推出融资融券,将对促进股指期货期现套利交易、平抑过度投机,进而保证套期保值功能、促进股指期货乃至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关键作用。
其次,股指期货推出对于融资融券的发展也有推动作用。特别对机构投资者而言,如果没有股指期货,进行大量的融券抛空业务,风险也是极大的。
另外,股指期货的价格发现功能可以实现对融资融券业务的有效引导,避免融资融券变成一种纯粹的高风险投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