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推行需关注哪三大制度建设?
1.夯实法制根基,打击证券欺诈
企业作为内部人及发行方,对投资者存在信息优势,而注册制规定只要满足法制条件即可上市,因此,在违法成本较低的情况下,企业具有较大造假动机。注册制的成功实施依赖于企业披露信息的完整、真实,而完备严格的法制环境及信息披露制度,严厉的惩罚措施是企业披露信息质量的保证。
相比美国,中国的证券投资领域相关法律仍有待完善。美国证监会(SEC)对证券欺诈进行刑事、行政、民事全方位追责,不仅设定严格刑罚予以震慑惩戒,而且设置多样的赔偿机制保护投资者权益,中国证券执法“重行政、轻民事”,处罚力度轻、震慑作用小、补偿功能缺失。
行政责任上,中国证券欺诈行政处罚力度轻。2017年雅百特财务造假,费尽心机伪造巴基斯坦政要信函,虚增收入5.8亿元,恶劣性不亚于安然,但即使被处以顶格处罚,公司也仅承担60万元罚款,责任人罚款只有30万。财产处罚与造假金额的反差纵容造假行为。《证券法》财务造假罚款金额最高只有60万,立法现状制约仅是一方面,本应起到资格处罚作用的退市机制也未起作用。国企上市公司造假第一案南纺股份,连续五年造假,虚构利润3.44亿元,罚金只有区区50万,也没受到退市处置。
刑事责任上,中国证券欺诈刑期短,震慑作用不足。中国《刑法》规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最高刑期只有10年。中国最大“老鼠仓”案马乐涉案金额10.5亿,非法获利近两千万,判处有期徒刑3年。证券欺诈刑罚力度远低于美国。
2.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合理设置投资者准入门槛
合理设置投资者准入门槛。科创板将使投资者获得分享科创企业发展红利的机会,但投资知识缺乏的投资者参与科创板则存在较高风险。科创板建设应吸取香港注册制教训,做好投资者教育及准入门槛分层。建议科创板可采取提高门槛、做好投资者教育、鼓励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参与科创板投资等方式把关科创板门槛准入。
完善民事赔偿和投资者保护机制。目前,中国投资者维权难,民事赔偿机制缺失。我国法律赋予投资者民事诉讼权利,但维权面临三座大山。假设一个中国股民认为自己在证券欺诈中利益受损,首先,要等证监会行政处罚,因为凭借个人难以获得公司或个人违法证据,其次,要等法院受理立案,而现实中法院对证券欺诈案慎之又慎,即使受理成功,也要等两年诉讼时效届满再开庭审理。最后,如果走集体诉讼程序,还要与其他股民达成一致,因此我国鲜见因证券欺诈而获得民事赔偿的案例。建议将补足投资者保护短板当作首要任务,初期让中证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心承担集体诉讼职责,推广金融法院等专业司法审判机构,畅通民事赔偿机制。
3.建议整合现有板块,实现转板,有效配置市场资源
目前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成果初显,但各个板块间整合工作有待完善。借科创板东风,新三板可推动改革创新,错位发展:一是注册制经验的推广。“科创板+注册制试点”将主要使科技创新企业获得更多融资,在获得成功后,将注册制推向其他板块,将使全行业股票融资效率得到提升。二是探索转板机制,根据企业生命周期,在上交所科创板、深交所创业板、新三板完全实现转板,推动资本市场各板块良性竞争,错位发展。
科创板与注册制推出是整饬市场秩序、重建监管理念的宝贵机遇。中国资本市场问题具有历史性和现实性,但不是裹足不前的借口。未来我国经济向高质量增长转变必然需要健全完善的资本市场,补足法律短板、大幅提高违法成本、严惩证券欺诈是基础,推动退市常态机制、民事赔偿制度、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