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权合约
1.期权合约的含义
期权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进(或卖出)相关商品(现货和期货合约)的一种标准化合约。它是进行期权交易的合约单,是一种标准化的合约。
从合约的内容来看,主要的条款包括:对标的物的描述、交割方式、履约价格、权利期间的长短。与期货交易不同的是,期权交易不仅有场内交易市场,而且还有庞大的场外交易市场。场内交易的是标准化的期权合约,场外交易的则是非标准化的期权合约。需要说明的是,在场外交易的合约的签订都是参照场内期权合约签订而进行的。
以下介绍的内容,主要是标准化的场内期权合约的相关内容。
2.期权合约的构成要素期权合约主要由以下要素组成:
(1) 期权的买方和卖方
期权的买方。它是指在支付权利金后,获得了买进(或卖出)某种商品权利的一方。也称为期权的多头。
期权的卖方。它是指在获得权利金后,出售权利的一方(即无选择权的一方)。也称为期权的空头。
(2) 履约价格
履约价格(ExercisePriceorStrikingPrice)又称敲定价格、执行价格、协定价格,是指事先规定的标的物的买进(或卖出)价格,也是期权的买方行使权利时的价格。这个价格一旦敲定,在期权有效期限内,无论标的物的实际市场价格如何变化(即上涨或下跌),只要买方要求执行(买进或卖出)权利,卖方就必须以此执行价格履行义务(卖出或买进合约中约定的标的物)。如果买方在到期前的任何时候放弃权利,则不会发生合约中规定的买卖行为,该执行价格也就自动失去意义。
(3) 权利金
权利金(也称为期权费、期权价格),是指买方为获得未来某一权利(买进权利或卖出权利)而向期权的卖出方支付的资金数额。它是标准化期权合约中的唯一变量。对期权的卖方来说,它是卖出权利应该得到的报酬,权利金归卖方所有,不予退还。卖方可立即得到这笔权利金收人。但卖方会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即无论市场上期权合约标的物的价格如何变动,卖方都必须做好履约的准备。权利金对买方来说,是其获得权利而可能遭受损失的最高限度。权利金的最终确定,必须经过买卖双方的经纪人在交易所通过公开竞价才能形成。
(4) 期权交易的地点
标准化的期权合约一般在专门的期权交易所内进行。但由于现代期权发展历史短,种类繁多,一些期货交易所、商品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也会附设期权交易场所来从事标准化期权合约的交易。场外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则一般由银行或一些投资公司安排交易地点、也可由交易双方商定交易地点。
(5) 合约到期日和合约有效期限
合约到期日,是指允许得到权利的一方可以执行权利的最后日期。在以期货
合约为标的物的期权交易中,最后交易日,一般是在相关期货合约交割日期之前一个月的某一时间。这是为了让期权卖方在买方行使权利时‘,能够为履行义务而对买人(或卖出)的相关期货合约,还有一定的时间在期货市场上进行反向交易来对冲平仓;使期权卖方有机会来避免他不愿或(不准备)进行实物交割局面的出现。合约有效期限,是指自期权合约签订生效之日起至期权合约到期日止的这
—段时间。在期权交易所内,期权合约的有效期限是标准化的,分3个周期,每个周期的起止月份均予固定,从而形成一个循环。
在芝加哥期权交易所,1个周期的起止月份如下:
周期I:1月、4月、7月、10月。
周期D:2月、5月、8月、10月。
周_期冚:3月、6月、9月、12月。
当一份合约的期满月到来时,周期中的另一个月便替补进来。例如,1月份的期权到期时,10月便是9月到期期权的替补月份,从而将周期I连续循环下去。交易所设计和采用3个周期的目的在于,将到期日分布开来,避免所有的期权在同一天(或同一月份)到期。
(6)合约商品数量及合约格式
合约商品的数量因地而异,如在费城交易所,1份加拿大元合约为50000加元;但在芝加哥期权交易所,1份加拿大元合约为100000加元。对于同一个交易所来说,合约商品数量一旦确定,便不会轻易更改。
合约格式一般规定合约的交易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髙波动幅度、合约月份、最后交易日、交割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