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推动金融领域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从根本上来说它并不是一个全新的事物,它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起来的一种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在现代社会,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三种模式:以余额宝为例的互联网金融理财领域、以P2P模式和众筹模式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信贷领域和以支付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领域。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发展速度极快。在我国,互联网金融最早出现于1990年,直到2013年发展到了顶峰,因此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元年”。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令人咋舌,远远超过了英美等发达国家。余额宝作为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典型,近几年收益虽有所降低,但从数据来看发展速度依旧迅速,受众人群大幅度增长。我国最早的P2P网贷平台创建于2006年4月份,截止到2017年4月份,P2P网贷运营平台已累积到2281个。 我们可以从上述数据看出,互联网金融平台已经成为大众理财的首选。但是我国目前的互联网金融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平台自身问题
互联网金融平台增加速度非常快,不可避免的会导致质量参差不齐的现象。一个比较有代表性的问题平台是2014年成立的e租宝。2015年12月8日,e租宝涉嫌违法经营,接受有关部门调查。2016年1月,警方通报e租宝非法集资案,一年半非法吸收500亿。近两年,“跑路”的平台越来越多,互联网平台自身存在很大的缺陷。再加上现在有很多足以使人混淆的违规平台出现,更加重了平台的危险性。
(二)互联网金融平台吸收的资金去处不透明
互联网金融平台吸收资金时,投资者往往不会知道自己投资的钱用作什么用途,无形中增加了投资者的风险,这也是为什么经常会出现互联网金融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的情形。当投资者进行投资时,平台往往会有一份电子合同,上面写明这笔钱一般用作什么用途,但是并没有确定的让投资者了解,甚至有的平台在投资后才允许投资者看到这份合同,这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典型的一个资金去处就是平台负责人借用投资者的资金去进行自融。其实这也是“庞氏骗局” 的一种。平台负责人利用投资者想要赚取高利息的心态,不断地制造一种赚钱的假象,吸引新的投资者继续投资,但是投资者并不知道本金去了什么地方。从根本上来说,这是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个挑战。
(三)互联网金融平台容易泄露个人信息
投资者在互联网上申请账号信息时,需要填写自己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以及手机号,甚至有的平台还要求填写银行卡的取款密码。现今互联网技术越来越先进,人们的个人隐私被侵犯的可能性更大。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进行注册时,投资者和平台并不进行现场交易,所以投资者并不能确定对方的身份是否合法,而且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存在被非法盗取和篡改的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问题出现的原因
互联网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金融,它只是一种金融领域的创新。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认为互联网金融存在三大风险:一是机构法律定位不明,可能“越界”触碰法律“底线”;二是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缺失,存在安全隐患;三是内控制度不健全,可能引发经营风险。 下面将结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来讨论互联网金融问题出现的具体原因。
(一)互联网金融行业面临的风险具有多样化的特征
互联网金融自产生以来,它所涉及的面非常广,再加上其本身所独有的特征,就决定了这一行业风险的多样化。风险多样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信用风险,当投资者把资金投入到一个平台的时候,就意味着该平台承担了信用风险;一是风险传染力度强,互联网金融因其交易方式的不同有其自己的特点,互联网金融在运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拆东墙补西墙”的情形,一旦风险发生,波及面会很广。 传统金融监管采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但是很明显这并不能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行业的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机制不完善
传统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内部的自律机制;二是金融同业之间的自律机制;三是金融市场中的客户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机制。2016年3月2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上海正式成立,旨在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自律管理。这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一大进步,有助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但是,这也意味着行业自律机制刚刚起步,还不完善,依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创新。
(三)互联网金融行业缺乏有效的监管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极快,但是监管措施相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还处于滞后状态。互联网金融门槛低且涉及的行业很多,像证券、保险等,监管体系无法一次性完全覆盖。同时监管部门不能对平台进行现场监管,监管有效性相对传统金融来说较低。
(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互联网金融作为21世纪的一个新兴事物,可以依据的法律法规较少。互联网金融涉及的行业广泛,其中涉及到的一些事物我们现存的法律体系没有顾及到,比如电子货币的使用,现在网银、支付宝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一个很重要的角色,但是并没有有效的法律法规来约束这个行业。
三、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
(一)域外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大多数国家还没有专门设立这方面的立法,一般都是通过规制传统金融的法律法规来对其进行规制,各国的做法都各有其特色。
美国是最早出现互联网金融的国家,它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较规范,但是也并没有设立专门监管互联网金融的机构。而且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每个州的法律都有可能不同,导致了美国互联网金融规制的复杂性。欧盟是世界上第一大经济实体,互联网金融发展也处于先进地位。欧盟在监管原则上采取审慎监管,强化监管与支持创新兼顾的原则,以及投资者保护原则。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正处于紧锣密鼓的整顿阶段。2015年7月,我国《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该《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保障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措施,表明我国开始从法律方面来把互联网金融当做一个专门行业来进行规制。从2016年年初开始,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越来越严。随着一些大平台的倒闭,行业中人人自危,目前几乎所有的互联网金融公司都在进行整改。
(三)对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的建议
我国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还在不断地探索中,不仅需要借鉴国外的经验,也要从自身实际情况寻求最适合中国发展的道路。以下将结合互联网金融出现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从法理学角度来说,法律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是解决互联网金融运行中问题的根本办法。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涉及一般是“非法集资罪”等罪名,因此我们要从刑法上来进行规制,可以通过加大惩罚力度等方式来遏制这些犯罪的出现。在当今互联网金融发展状态下,本文认为可以出台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来进行规制,内容可以包含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标准,退出标准,以及如何惩罚违反法律的平台。这样有助于更好地规制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事物,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交易行为。
第二,加强监管力度。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来说还处于滞后状态。现存的监管制度并不能全面覆盖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很多方面存在一定的监管缺失。首先。要和其他行业的监管部门通力合作,因为互联网金融涉及的行业很广,只有各个行业联合起来,才能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其次,要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以及技能,使监管工作能更好地实施。最后,要积极同国外交流,吸取国际上的经验,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获得更好的发展。
第三,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解决互联网金融运行中的问题不能仅仅依靠政府,企业也应该承担社会责任。我国已经存在一定数量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但是它们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要积极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在互联网金融法规逐渐完善的情况下,也要逐步完善行业自治规范。行业规范和法律规范相结合,共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结论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事物,给法律、监管等很多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实践中,只有把立法、监管、行业自律三者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保证互联网金融的运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