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知。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通知书除交易所特别送达以外,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有关会员可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
强行平仓的执行步骤是什么?
(2)执行及确认。
(a)开市后,有关会员必须首先自行平仓,直至达到平仓要求。执行结果由交易所审核;
(b)超过会员自行强行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直接执行强行平仓;
(c)强行平仓执行完毕后,由交易所记录执行结果存档;
(d)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会员可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
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因受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制约而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其剩余持仓头寸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平仓,仍按上述原则执行,直至平仓完毕。
如因价格涨跌停板或其他市场原因,仍无法在当日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交易所根据结算结果,对该会员作出相应的处理。
由于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成的,因此发生的亏损,仍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未能完成平仓的,该持仓持有者须继续对此承担持仓责任或交割义务。
由会员单位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仍归直接责任人;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强行平仓发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直接责任人是投资者的,强行平仓后发生的亏损,由该投资者开户所在经纪会员先行承担后,自行向该投资者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