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的税收规定
我国基金税收的政策法规主要体现在1998年发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2002年发布的《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2004年发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这些政策法规对基金作为一个营业主体的税收问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作为基金的营业主体的税收问题与投资者买卖基金涉及的税收问题有明确的规定。
基金的营业税 、印花税 、所得税规定
(1)营业税
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又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差价收入,继续免征收营业税。”
(2)印花税
从2005年1月24日起,基金买卖股票按照1%0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3)所得税
对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差价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基金取得的股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的20%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