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基金托管人通常由具备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专业性金融机构担任,负责保管基金资产。在公司型基金运作模式中,托管人是基金公司董事会所雇佣的专业服务机构;在契约型基金运作模式中,托管人通常还是基金的名义持有人。
由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资产安全运作中的特殊作用,各国家和地区的基金监管法规都对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有严格要求。美国对于基金托管业务实行注册制,商业银行.信托公司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甚至私人机构均可申请充当基金托管人,但要定期接受严格的资格审核和重新注册登记。法律对托管人的资金规模和营运时间等没有要求,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条件主要山市场竞争机制决定。我国对基金托管业务实行审批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必须是满足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资格条件包括实收资本金须超过80亿元人民币具备必要的技术和机构设施等。目前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等商业银行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的运作实行严格的经营与托管分开的原则,托管人作为投资人权益的代表对基金管理人实施监督。基金托管人设立专门的基金资产账户,以存放投资人的资产,依据基金管理公司的指令保管和处理基金资产,这一点与财务管理中的会计与出纳必须分开有些相似。
除上述两点外,托管人还对基金资产净值进行独立核算,公布基金买人价和卖出价,审核基金管理公司的年度报告,对管理人实施严格财务监督。
托管人对基金资产的经营好坏不负任何责任,但必须对自己未能接受基金经理的正确指令导致的损失负责。
基金托管人就是基金的保管机构,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经批准设立的基金都必须有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商业银行作为该基金的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首先在行政上财务上必须是独立于管理人的,其次它还需具备如下条件:
(1)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2)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3)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4)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5)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工作中必须履行如下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复核、市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价格;
(5)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
(6)出具基金业绩报告,提供基金托管情况,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基金契约托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