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夹层融资在中国的发展前景
夹层融资自20世纪80年代在欧美诞生以来,为企业在传统资本市场和银行借贷之外,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近年来,夹层融资发展迅速,据估计目前全球有超过1 000亿美元的资金投资于专门的夹层基金。目前,全球的夹层资本已经开始进入我国市场。
虽然我国夹层融资发展较晚,规模还比较小,但夹层资本已经开始在满足企业对风险资本的需求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夹层融资作为创新型的融资方式,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房地产企业规避管制融资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发展前景广阔。
(1)中小企业融资新途径
在我国,中小企业创造了全国60%的GDP, 50%的税收,提供了75%以上的就业机会。可是,中小企业一直存在着融资难的问题,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更加凸显。银行融资方面,中小型企业因为资本金缺乏、资产规模小、现金流不稳定等原因,获得银行贷款非常困难:而在股权融资方面,中小企业面临着引入外部股东导致股权稀释甚至丧失控制权的风险。夹层融资的股债双重特性,正好解决了中小企业这一难题。
(2)新宏观调控下地产融资出路
央行2003年6月出台的“121号文件”规定,银行发放开发贷款时要求开发商必须“四证齐全”且“自有资金达到30%”。2005 年9月又出台“212号文件”,大幅提高了房地产信托的门槛,该文规定只有自有资金超过35%,四证齐全、二级以上的开发商才能以房地产信托形式融资。
房地产项目在取得四证之前融资渠道狭窄,银行的贷款、信托贷款均受到限制,剩下的就是股权融资。但房地产企业采用股权的方式进行融资要付出很大的代价:股权融资的资金回报要求比较高,内部的收益率一般要求达到25%~35%,且融资周期比较长;同时,由于股权的引入,房地产企业将可能会面临着控制权丧失。在这种情况下,夹层融资的比较优势显现,因而成为地产商融资的又一渠道。
2.夹层融资的法律适用问题
夹层融资的法律问题很复杂。我国内地目前的法律还不适应夹层融资的发展和需求。例如,<贷款通则》 禁止企业之间进行资金拆借,换言之,如果你不是银行或者自然人,你向企业借款是非法的。但夹层融资是一种债务,向企业提供夹层资金,就等于放贷,这与<贷款通则》不符合。《贷款通则》 是1996年制定的,很多条款都不符合时宜了。银监会正着手对它进行修改,但现在还没见到修改后的《贷款通则》出台。
因此,夹层融资的法律障碍仍在汇源的做法是适用香港法,将融资行为放到境外去,发行人为在开曼注册的公司——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人为三家境外企业。汇源选择适用了香港法,巧妙回避了法律风险。这种做法值得那些具有海外架构的企业借鉴,但没有海外架构的、想在A股上市的企业,就只能采取别的方式(如委托贷款) ,规避这一该“退休”的《贷款通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