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PF和VPL财务投资者预期可获得稳定的现金流:双方协议规定,于上市日期前,汇源每年向可换股债券的持有者支付2.0%的利息;上市日期后,可换股债券的年利率将为2.5%。固定利息的支付体现了夹层融资的债务属性。
利息支付方式灵活性:双方协议规定,债券持有人可以(但并非必须)选择收取本金额相等的可换股债券,借以收取于支付利息日期应付予其的部分或全部利息付款。2006年12月31日时,中国汇源控股向华平基金投资者额外发行价值67.5万美元的可换股债券,就是作为实物利息付款。
投资者具有优惠的权益认购权:协议规定,各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售的发售价(发售价为6港元)的85%,将任何未偿付的可换股债券兑换为普通股。
退出方式确定:按照双方协议规定,投资者有以下几种退出方式:
①可换股债券兑换为普通股后,投资者可以在全球发售完成后的六个月禁售期结束后出售股份退出,投资者可获得相应的股息和股票资本利得收入。
②全球发售完成后的六个月禁售期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以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可换股债券。
③于2009年6月28日,各债券持有人有选择权要求本公司赎回其所持有的未偿付可换股债券。
④至到期日(即2011年6月28日)任何未偿付、未换股的债券,汇源公司必须还本付息赎回。
后3种退出方式投资者可相应获得债券的利息和债券资本利得收入。投资收益稳定:
①全球发售完成后的六个月禁售期结束后但在2009年6月30日前,债券持有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可换股债券或由可换股债券兑换而成的股份时,如债券内部回报率低于10%,则控股股东将对债券持有人作出补偿,以现金支付一笔相当于回报不足之数的款项,借以保证有关出售的内部回报率达10%。
②对于2009年6月28日赎回和到期赎回的可换股债券,协议均规定赎回价格按照能保证投资者获得7.5%的内部回报率为准。
③业绩表现保证:协议规定,截至2006年12月31日,汇源每股盈利的算术平均数不少于一笔相当于人民币2.5 亿除以公司当时已发行股本总额按已兑换基准计算的金额:截至2007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公司的每股盈利不少于一笔相当于人民币3.1亿除以公司当时已发行股本总额按已兑换基准计算的金额,否则,将会向持有人转让基于公司所持数量的普通股,以向各债券持有人作出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