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是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它和上市公司订有有价证券上市契约,要求上市公司遵守交易所的有关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又是会员制交易所,会员必须遵守交易所的章程及依交易所章程订立的各种规章。交易所对市场的管理主要是通过证券上市资格审查、签订上市契约和对上市公司和证券商的稽核来实现。
1、证券上市资格审查
有价证券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必须符合一定条件,世界各国都对有价证券的上市交易订有严格的条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交易的资格审查,主要是执行《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申请上市除应具备第十五条规定的公开发行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其主体企业设立或从事主要业务的时间(简称实足营业记录
应在三年以上,且具有连续盈利的记录;
(2)实际发行的普通股面值应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
(3)最近一个年度有形资产净值与有形资产总额的比率应达到38%以上,且无累计亏损,特殊行业另定;
(4)税后利润与年度决算实收资本额的比率(简称资本利润率),前二年均达到8%以上,最后一年应达10%以上;(5)股权适度地分散,记名股东人数在1000人以上,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0.5%以下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之和应占实收股本总额的25%以上。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暂行办法》和主管机关的其他规定,制定证券上市的审查的程序、内容和上市的条件,并对提出上市申请的公司进行审查,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上市,经交易所审查合格的,报主管机关批准以后,方可在交易所挂牌交易。
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审查,一方面为证券交易市场提供适当的证券,让它们进入市场交易,为投资者提供合适的投资品,使证券市场成为合适的集资场所。另一方面,严格控制上市证券的品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声誉,使证券市场成为长久的、持续的集资市场。
2、对上市公司和证券商的稽核
对上市公司和证券商进行经常的检查和稽核,目的在于加强投资者的信心和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稽核工作主要分为三部分:-是对上市公司的监督,二是对市场的监察,三是对证券商的稽核(会员监察)。
(1)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有价证券在交易所上市以后,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负责。上市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交易所报送业务、财务情况,重大交易的发生情况及其影响,重大的业务、财务变动情况,要按法规的规定和交易所的要求在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除设有一类股票的挂牌交易外,还设有二类股票的挂牌交易,目的在于帮助企业资产规模较小,但基本具备规定的发行与上市标准的企业股票上市。发行二类股票的企业规模较小,投资二类股票的风险相对大于一类股票。
投资二类股票在行情显示中须有特别标识,以警示投资者其风险大于一类股票。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在经主管机关同意后,把已经列为一类股票上市,但最近3年资本利润率下降到一定水平的股票,可改列为二类股票,以提醒投资者的注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此外,当上市公司的经营发生困难,或有违法行为,或公司组织和营业范围发生重大变更、严重影响公司未来的经营的时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交易所在报请主管机关批准以后,可以限制或变更该种股票原有的交易方式,或予以停牌,或终止该种股票上市交易。
(2)市场监察。市场监察是为了保证证券交易的公正、迅速和高效,维护大多数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市场监察主要是监察与分析所有上市股票的价格及成交量的变动,并调查一些不正常的交易以及一些不合常规和违反规则的行为,防止操纵市场事件的发生以及内部人士进行内幕交易。市场监察是保证市场“三公”的最重要环节,工作难度也非常大,深圳证券交易所参与市场监察,协助主管机关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3) 会员监察。深圳证券交易所采用会员制,证券商只有成为会员以后,才能进入交易所进行证券代理或自营买卖。深圳证券交易所订有《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用来管理会员。
交易所对会员的监察,主要包括:
①监察会员的业务和财务情况,确保帐目、记录真实、完善,并遵守证券法律和交易所规章,以确保投资者的利益。证券商的帐簿及有关交易的凭证、单据、表册、合同等业务、财务资料,证券交易所有权检查或查询,证券商及其分支机构应按有关的会计、统计规定向交易所报送证券交易的报表。
②应主管机关的要求,对会员进行调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证券商不得从事场外对敲交易,不得接受全权决定选择证券种类、买卖数量、价格和全权决定卖出或买入的证券买卖,不得接受分期付款方式的证券买卖,不得接受对委托人作赢利保证或分享利益的证券买卖。
③和主管机关保持联系,共同管理交易所的会员。
④指导会员遵守有关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