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是一个直接融资的市场,特殊众多的交易行为主体之间形成错综复杂的关系,交易主体的行为如何协调,成为一大难题。
另外,投资者购买证券以后,他们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直接关系到投资者对深圳证券市场的信心,关系到企业今后能否利用深圳证券市场筹集到资金。因此,必须对证券市场进行严格的管理。
证券市场管理的内容广泛,体系严密,即包括对市场的主体和客体的管理,又包括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和各家证券商等等。从市场角度看,既对发行市场进行管理,又对交易市场加以管理。
深圳证券市场的管理,可以简单地分为以下七个方面:
1、发行审批
严格筛选发行证券的公司,防止资信不良的公司冲击证券市场,是证券市场管理的第一道防线。在《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公司发行股票规定了明确的条件,只有那些既符合深圳产业政策,同时又必须是财务及经营业绩良好的公司才能发行股票。《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具备下列条件:
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申请前一年有形资产净值占有形资产总值不低于25%;股东人数不少于800人;
近三年内申请企业或发起人没有违法行为或损害公众利益的记录等。
发行B股的企业除必须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有稳定的、数额比较充足的外汇收入来源,年度的外汇收入来源足够支付B股的年度股息红利;企业须有三年以上的经营业绩。
2、公司财务和业务和监督和管理
为了便于对公司的财务和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深圳市建立了资产评估制度和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定了四家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股份制改造的资产评估机构,以保障股份公司资产的完整和防止流失,保障新老股东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于1992年1月1日颁布了特区企业会计准则,借鉴国际上通行的方式,对特区内会计制度作了统一规定,实现了特区内企业会计工作的规范化,保障各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公正性、会计资料披露口径的一致性,并更加接近国际惯例。有了统一的会计制度,便于资产评估、会计鉴证和海内外投资者按照统一的原则和计量方式,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经营等作出正确的判断,以判断是否适合进行投资。
对公司财务和业务的监督,主要是通过严格的公开制度。根据《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发行股票的公司必须在公开说明书中作全面、准确、充分的公开,公开公司的业务发展、财务状况、未来前景以及该种股票拥有的权益,让投资者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等情况有全面、正确的了解。
公开说明书不能有任何含糊、虚假和遗漏,更不能有任何误导和诈欺。为了便于投资者连续地了解公司的业务、财务情况及其变化,深圳证券管理法律还规定,发行公司应于每半年或营业年度的每年年度终了后60天内,将会计师事务所审阅的中期财务报告或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报送主管机关并在主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公告。
当公司的业务和财务活动中发生重大事件时,例如公司遇有诉讼事件或其他事件,这些事件的结果可能促使公司解散或变动公司的组织结构、资本、业务计划、财务状况或停顿生产;或者公司遭受重大的灾害,签订重要契约,发生特殊事故,改变业务计划的重要内容并可能引起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大的变化,发行股票或企业债券的公司必须及时把这些事件在主管机关指定的刊物上向投资者公告,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3、主管机关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要为有价证券的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以及在主管机关规定的范围内管理证券商和上市公司,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则是一个为深圳证券集中登记过户服务的机构,主要从事股份登记和过户登记,有价证券的代保管和代理有价证券的还本付息或分红派息等业务。
主管机关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监管,主要包括:
(1)核准交易所和登记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规则;
(2)核准交易所和登记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
(3)监理交易所和登记公司的运作;
(4)在必要的时候,主管机关为保护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可以责令交易所、登记公司变更章程、业务规则、营业细则及其他规章,或停止、禁止、变更、撤销其决议案或处分。
4、对证券商厉行监管
深圳证券商主要从事证券经纪和证券发行承销业务,少数证券商可以从事有限的自营业务。证券商既是交易市场的中介,又是发行市场的中介,随着深圳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商在发行交易市场中承担的责任越来越大。
因此,证券商的管理、完善和发展对于深圳证券市场的发展极其重要。为了促进深圳证券市场中证券商的发展,主管机关在证券商的管理中采取管理与扶植并重的策略,对证券商的人员素质、资本和设施提出具体的标准,促进证券商的发展。
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证券商的管理比较困难,内幕交易、套取差价、优先照顾亲友、差错多等各种问题时有发生,简单地从外部加以制约或例行的检查都无法达到应有的效果。对证券商的有效管理,应该是必要的外部制约和检查配合不断改进的市场制度的建设。
一方面对证券商制订各种规章、规则和业务准则,加强对证券商的日常检查,督促证券商提交有关的财务、业务报告资料,检查它们的营业帐簿和其他有关物件。对违章的证券商加以处罚,例如罚款、停业等处分。另一方面通过加强市场建设,堵塞漏洞,强化各项监督制约机制、自律机制,防止各种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
5、对机构入市的管理
深圳证券市场有各种各样的机构投资者,如国有资产管理局、工商企业法人、金融机构以及一些社会福利基金,将来还会有各种证券信托投资基金,机构投资者的存在有利于深圳证券市场的稳定,同时保证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有股占主导地位。
机构投资者入市交易问题比较复杂。国有资产管理局要入市,首先牵涉到的问题是国有股能不能交易的问题,现在深圳证券市场对国有股的入市控制很严,很少有交易。企业法人持有的股票,经过主管机关的批准,可以入市交易,《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可以用自有资金的25%用于证券买卖。
因此,对工商企业法人入市,主要是控制在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防止部分企业用银行贷款买卖股票,过度刺激价格上涨和市场投机。至于金融机构和证券信托投资基金,由于本身订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在主管机关的严格监督下,管理起来比较容易。
6、对其他证券品种的管理
在股票和债券之外,深圳不久将要发行一种新的有价证券——证券投资信托基金。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是证券市场发展出来的一种副产品,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各国都纷纷制订严格的法律,明确规定投资者、信托人、基金管理公司各自的权利和责任。为了配合基金的出台,人民银行深圳分行于1992年6月颁布了《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规范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的运作。
7、执行有关证券市场管理的法律、规章
有关深圳证券市场管理的法规,由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布的有:国务院1987年3月27日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1987年22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1989年45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1989年174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等。深圳市政府颁布的主要法规有:《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和《深圳市上市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