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的主体指市场参与者,它既包括证券市场活动的供求双方,即某种证券的发行者和一般的投资者,又包括证券市场的操作者和管理者,如证券商、主管机关等。作为证券市场的主体,它必须是拥有独立自主权和独立利益的实体。
目前,深圳证券市场的参与者非常广泛,主要包括:
1、政府:中央政府和深圳地方政府都不同程度地参与了深圳证券市场。在国外,政府涉足证券市场,大多是通过发行公债和国库券,较少参与股票投资。
在我国情况则不同,现在发行股票的企业,原来大多数是公有制企业或有国家参股的合营企业,这些企业股份制改造以后,企业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由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政府成了股票市场最大的投资者,也是股份制企业迅速增长的最大受益者。
2、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在证券市场中非常活跃,特别是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们可以借发行金融债券筹集资金,又可以投资于各种证券。其中专业证券机构还可参与证券承销、代理买卖等业务。
3、企业:企业是深圳证券市场的重要力量,目前深圳证券市场以股票为主,企业是深圳证券市场最重要的筹资者。企业根据深圳证券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发行股票和债券,筹集经营发展所需的资金。同时,也可以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用自有资金的一部分投资于证券。
4、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在深圳证券市场也有很大影响,目前他们主要投资于股票,个人投资者的存在有利于活跃市场的交易。
5、外国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深圳于1991年首次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以后,国外的世界银行下属机构和其他投资者如各类基金正式进入深圳证券市场,成为深圳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之一。证券市场主体的独立的经济利益,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和制度的确认,使他们能以自身的行为能力承担相应的行为后果。
证券市场的客体指的是证券市场主体之间交易的对象,即各种在证券市场上交易的有价证券。
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有价证券包括:
1.政府发行的债券;
2.根据《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募集、发行的股票;
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发行的公司债券;
4.经政府批准的其他有价证券。
目前已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主要是股票和企业发行的债券。国库券的公开上市交易工作尚在准备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