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上海黄金交易所理事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①中国人民银行提议;②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③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会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授权。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理事会下设交易、交割、会员资格审查、调解、财务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为议事机构,协助理事会开展工作,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由理事会规定。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交易所会员、交易所工作人员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由理事会任命,每届任期3年。
各专门委员会分别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会员担任,1名副主任由交易所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主任、副主任均由专门委员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任命。交易所总经理、副总经理、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各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职务。根据理事会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可列席理事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