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黄金流通体制改革过程中,中央银行职能主要应是:
①管理国家黄金储备。包括确定和保持国家外汇储备中黄金的适度比例,保证黄金储备的安全可靠,妥善运作黄金储备资产,实现国家黄金储备的保值增值等等。
国家外汇储备
②适度经营黄金的收购和供应。在过渡期内,随着其他市场主体的成长,相应地逐步削弱人民银行市场主宰的地位,以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经纪人身份进行收购和销售,维持市场的流动性。可以通过逐步缩减收购网点,委托大矿山收购、提高收购标志等方式,逐步减少收购量和供应量。
③在国内外市场上从事以市场基本平衡而不是盈利为目标的黄金交易,通过吞吐黄金、调节市场主体持有黄金的头寸来保持国内供求关系的大体平衡和国内国际市场的基本协调。
④继续实施黄金的对外贸易管制。鉴于黄金与外汇的可兑换性极强,允许市场主体按照国际金价自由买卖黄金,就等同于允许其自由交易美元。因此在资本项目尚未实现自由兑换的条件下,仍然有必要实施黄金的对外贸易管制,防止利用黄金的进出口逃汇套汇,以保持人民币汇率的基本稳定。随着黄金市场逐步开放,人民银行对黄金进出口贸易的管制方式也需要调整。在现行体制下,人民银行主要是通过控制外贸公司的出口用金供给量来实现对黄金出口的控制。而一旦人民银行开始逐步减少黄金收购量和配售暈、黄金市场开始建立新的购销渠道时,外贸企业就必然要转向市场寻求黄金来源,现行控制黄金供应量的管理方式将随之失去作用。因此,人民银行应尽早研究对策,将监管重点转到强化进出口市场主体资格审查、制定市场规则、规范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违法违规惩处等方面上来。
⑤培育经纪商队伍,逐步开放黄金市场。应允许一些符合条件的大矿山、精炼厂、黄金饰品营销公司以及商业银行和其他授权特别金融机构成为专事黄金收购和批发的经纪商,同时相应制定有关经纪商的制度,加强对黄金经纪商业务活动监管。同时人民银行还应逐步开放有关黄金的金融业务,积极发展黄金融资以支持中国黄金工业发展模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生产力布局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