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名股东有可能成为被其他股东或债权人追责的对象。
股权代持如果经营不善,代持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股权代持行为关系中,代持人也叫显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为隐名股东,根据双方签署的股权代持协议,由显名股东代替隐名股东行使各项股东权利,其行为一般是被认为是体现隐名股东的意志。但这种代持关系,对于代持人来说也是存在一定的风险。
1、实际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显名股东被追偿。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该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有义务完成其认缴的出资义务。
(1)隐名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可能对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举个栗子:实际出资人甲认缴出资30万,但是实际出资10万,违反了公司章程对于股东出资的规定,如章程中对此有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则其他完成了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其由乙代持股份,其他股东将向乙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2)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而公司又无力偿还债务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同上例,该公司解散清算,公司资产全部用于清偿债务,尚有未清偿债务50万,对此,债权人可以要求上述未履行出资的股东即显名股东/代持人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万)。
虽然甲和乙之间有签署代持协议,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仍可以向乙要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隐名股东反口,对显名股东事后追责
虽然显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作出决定是基于隐名股东的授意,但若是因为一些原因致使代持协议效力无效(即代理行为不被认可),显名股东可能会被隐名股东对其行为的不认可并事后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