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主你这回是终于说清楚大概的情况了。
《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所以上述分配方式是允许的。
但同时,《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货币股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中并没有规定可以以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根据上述规定,我觉得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
1、以合伙企业形式经营
这种方式最为简单,如果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经营,可以在合伙协议中可以约定甲以其劳务出资,其他合伙人的份额也无须同出资比例一致,合伙协议中允许如此约定。
2、如果以有限公司经营,若要保证甲的股东地位,甲仍然需要有所出资。
公司法规定股东必须有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货币股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可以参考如下操作方式:
(1)甲可以用其名下的知识产权出资,只要符合上述要求的能够评估作价且能够转让的要求即可,评估价值多少不是很重要,如评估作价5万元,甲仍然可以享有65%的股份;
(2)甲如果无任何其他财产权利,可以象征性的认缴出资1万元,享有65%的股份;
如果一定不愿意出资的话,可以签署委托出资协议,与投资人约定由其代为履行出资义务,投资款不用打给个人,直接进公司的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