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益
现有的股权众筹的退出途径主要是股权回购,股权转让和新三板上市退出等。这三种退出方式都存在一定问题。首先,在小微企业中,能够做到新三板上市的企业少之又少,实现的可能非常小;其次,众筹项目的股权转让由于需要合伙公司其他众多投资人的确认,操作难度也非常大;第三,项目发起人即便在经济效益很好的情况下,往往也不一定有用现金回购有限合伙人的股权的意愿。而且股权回购的做法,失去了股权众筹不单是筹钱,更是筹人,筹智,筹资源的完整含义。
一个创新图变的思路是,在项目实现赢利三个月后,非公开股权融资的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将自己名下股权的未来一段时间的股权收益权即合伙企业的分红权,通过在平台上发布信息,向同平台的会员进行转让。如果不是非公开股权融资成立的合伙公司,而是通过证监会牌照管理的众筹平台组建的公司,则可以公开发布信息,向社会合格投资人公开出让。
股权融资条件下的收益权转让与债权融资条件下的收益权转让不同。在债权条件下,由于业务及自身发展,一些提供贷款融资的金融机构会将抵押或质押财产的部分资产的收益权,在合法的交易场所挂牌转让出去,以此来实现资产证券化,提高资本的运用效率,增加收入来源。投资者通过选择金融机构在中介交易平台上的收益权转让标的获得高收益。这个过程就是债权的收益权转让。债权收益权的投资者,购买的其实是一份理财产品。
股权的收益权转让,是在合伙企业不发生股东变更的情况下,出让人仅将其在合伙协议约定的收益权转让给受让方。除该收益权之外,出让方在合伙企业中的其他权利仍由出让方自行享有和行使;受让方除享有出让方在合伙企业中约定的收益权外,不享有合伙企业的任何其他权利,也不需向合伙企业承担任何义务。收益权转让期间,如涉及合伙企业对外转让财产、对外担保、重大款项支付、分红等可能影响受让人分红权的事宜时,出让方应在进行合伙人表决前提前告知受让方并征求受方的意见。股权收益权的投资者,购买的是一定时间内的部分股权。
股权收益权转让的可行性在于:第一,众筹项目的股东众多,但每个股东的投资金额很小,因此单个股东在表决中的权力有限,投资者更看重的是项目的经营收益;第二,由于出让股东并没有放弃持股权,约定期限的收益权转让不需要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因而也无须到工商部门变更备案,只要在合伙企业备案转让协议和变更分红账号即可,大大减化了转让程序;第三,约定期限的收益权的估值可以根据众筹项目三个月以上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数据作参考,扣除贴现率。报价可以在平台上挂出。第四,由于股权仍然在出让方名下,收益权转让期间,出让方会配合受让方,参与项目管理,反映受让方的意见,在约定的收益权转让到期后,其对应的权利重新回到出让方。
就资本而言,没有流动性,就没有安全性。缺乏流动性的资产投资,很难具有长远的生命力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当然,可以进行股权收益权转让的众筹项目,适合那些项目收益相对稳定,未来收益的估值有一定依据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