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咱们会计人员的好多账务处理,比如转增资本问题、股东长期借款挂账问题,都只是按规定进行了账务处理,但是有些情形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各位会计人员可能不了解,由此给公司带来一定的税收风险。下面总结以下七种需要视同股利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希望能给大家提个醒,规避有关税收风险。
1、股东向公司长期借款视同股利分配。根据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当前好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常常把应该以正常形式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息、股息及红利,通过借款或企业资金形式,为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和购买住房、汽车等财产性支出,以这种途径变相分配,借以逃避个税。对于以上情况,自然人股东均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逾期不缴纳的,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并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2、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视同股利分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视同股利分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明确,“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包括企业接受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资产评估增值等形成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如果是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不需缴纳个税,除资本溢价外的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需要缴纳个税。
4、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视同股利分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因此,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应视同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股改通过未分配利润来折股是最常用的方法,如果股东是个人,那么未分配利润折股视同利润分配,要为股东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5、应付股利挂账未支付视同股利分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应认为所得支付,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将应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股利挂在“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等往来会计账户,虽然没有支付,仍然视同个人取得了股息、红利,企业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股东将公款用于消费性支出视同股利分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应认定为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认定实际是个人投资者获得了股息、红利,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7、股东将公款用于财产性支出视同股利分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针对实际中存在大量企业的资产计入投资者个人或其家庭成员名下的情况,该资产即使为企业使用,同样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出资购买房屋、汽车、电脑、股票、基金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视同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为企业所用的个人资产提取的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常见的几种被视为股利分配的行为,有哪些情况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如果涉及股东从企业长期借款、转增资本、企业支付股东费用等情形,要留意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如果没有代扣,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税收风险。
股利分配是指公司向股东分派股利,是企业利润分配的一部分。接受股利分配后,股东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也往往存在各类变相的股利分配行为。本文为你列举、分析常见的几种被视为股利分配的行为。
情况一:投资者向公司借款用于个人消费性和财产性支出
案例:某地税局发现甲公司“其他应收款”科目期初数和期末数无变化,这让税务人员颇为不解。向该公司财务人员了解后,税务人员得知,原来投资人于2011年12月向公司借款用于购买住房,至2013年8月仍未归还。然而,该公司并未按规定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该公司借款给投资人个人用于购买住房,并不是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其实质为公司对个人进行了利润的分配,应依法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情况二:公款用于个人消费支出
案例:某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某股东个人消费支出美容费、购物费等30万元,税务人员了解情况后指出该企业应补扣个人所得税60000元,并需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及相应罚款。
税务人员对此解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以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情况三:应付股利挂账未支付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去年向个人借款用于房产开发,根据借款协议当年应支付借款利息11万元,由于公司资金周转较困难仅支付了7万元利息,并代扣代缴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去年12月,公司财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将未支付的借款利息4万元作为其他应付款挂账于个人名下(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但是直到税务人员检查时所有权人尚未提取,企业也未履行代扣代缴个税义务。
对此,税务人员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因此,该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股利挂在“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等往来会计账户,虽然没有支付,仍然视同个人取得了股息、红利,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情况四: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
案例:某医疗器械股份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以300万元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张先生作为公司的个人股东不禁疑惑,此次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他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税务人员告知张先生,他需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的规定,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情况五: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的规定,“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情况六: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视同股利分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因此,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应视同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公司股改通过未分配利润来折股是最常用的方法,如果股东是个人,那么未分配利润折股视同利润分配,要为股东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