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中江地产涉嫌逃避追加对价?
会计师:中磊会计师事务所
中江地产在2008年“营业外收入”中确认车位抵债1.05亿元,这说明车位是零成本的。如果该车位属业主共有,则笔者认为其使用权转让收入不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商收入,而应计入物业收入。
退一步来讲,如果车位已有约定,属开发商所有,则开发商应将车位等同商铺或公寓,要对车位分摊成本。
车位出售收益和成本结转涉及法律和会计双重问题,法律上的问题是车位归谁所有,是属于开发商还是业主共有?如果是业主共有,则显然不可以将车位抵债;如果是开发商所有,则开发商必须对车位的收入分摊成本,不可能是零成本结转。
追加对价幅度:中
报表粉饰可能性:中
报表粉饰性质: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