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股东债转股进展的披露。规定是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披露。是只要有变动就要披露?还是定期比如按月披露?还是变动超过5%才用披露?下面的内容中会为大家介绍债转股如何披露的。
债转股如何披露?
1、目前48家企业的59个案例中有一些缺乏投资性质和投资用途的信息,有些案例即使提到是股权融资,但真股假股难辨,不过我们仍能找到8个金融机构明确入股子公司或优质资产的案例,这些案例包括:武钢建行项目、云锡建行项目、山东能源建行项目、同煤工行项目、陕煤化北京银行项目、南钢建行项目、盐湖股份建行项目、西部矿业建行项目。
2、重视增股模式债转股的投资白名单作用。表面上增股模式债转股对发行人的利好仅在于降杠杆、降成本;但是实际上增股模式债转股不仅代表银行看好企业未来的前景,还代表该企业是政府大力支持的企业,是政府希望在供给侧改革中存活下来的企业。
3、若债转股协议未披露金融机构是否真的入股企业则可通过基金名称、实施机构和企业特征等判断债转股是真股还是假股。提前埋伏潜在增股模式债转股的企业的相关债券或在债转股协议签订后,在确认是增股模式的情况下投资相关债券均有望获得超额收益。而资质较差企业的债券受到债转股利好更大,实操中可挑选债券隐含评级较低的已债转股企业和潜在债转股企业作为投资标的。
4、根据已经债转股企业特征本文确定了宽口径的债转股潜在企业大名单和高标准的小名单。前者能将尽可能多地将已经债转股的企业列入名单;后者是前者的子集,能尽量避免不会债转股的企业进入名单且能减少只会明股实债债转股的企业进入名单。大名单中有822个潜在企业,其中包含43个已转企业;小名单有101个潜在企业,包含25个已转企业。
2016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正式开启了本轮债转股的大幕。2016年12月14日我们发布深度报告《债转股:下一个风口》将已有的债转股模式分为完全市场化模式、中钢模式和市场化债转股模式(当时仅有建行开展故称为大行模式,但预测会有股份行、城商行、四大AMC和地方AMC等也会参与进来);并认为中钢集团的债转股模式严格意义上来讲是债务置换,针对的是债务危机下的企业,未来仍会有但不会是主流;而模式特征契合国务院债转股《指导意见》并针对“暂时性困难”企业的市场化债转股模式会是未来债转股的主流。
该报告之后至今中央、地方债转股政策密集发声,债转股案例落地速度大超预期,截至2017年5月11日,已经出现48家企业的59个债转股案例。我们维持市场化债转股模式会是未来债转股的主流的判断,但发现债转股有新的的政策需要解读,债转股操作特征和债转股企业特征也有较大的变动,尤其是真股假股的界限需要廓清,需要旗帜鲜明地坚持增股模式债转股才对债券有利好作用。最后也有必要依据新的信息对潜在名单和操作策略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