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近期A股市场个股不断下跌的低迷行情,让股票质押的流动性风险逐渐加剧,那些高比例的股权质押已经成为了一把双刃剑,也让其它领域受到了一些影响,那么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流动性风险到底如何呢?一起来看看吧。
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优势,加大保险资金财务性和战略性投资优质上市公司力度。允许保险资金设立专项产品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不纳入权益投资比例监管。
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郭金龙表示,当前,股票市场持续低迷。如果上市公司股东股权质押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加大,不仅会加剧股票市场风险,还会传染到其他金融领域,如银行和其他机构会因质押的流动性问题产生连锁反应,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
在郭金龙看来,“加大保险资金财务性和战略性投资优质上市公司力度”的表态,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整个金融市场稳定发展。
对保险资金而言,由于保险资金具有规模大、期限长等特点,在目前股票市场低迷的情况下,意味着优质上市公司的股票被低估,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保险资金投资进行战略性或财务性投资安排,为保险公司赢得好的收益预期,回报给保险消费者。
此外,在郭金龙看来,“不纳入权益投资比例监管。”则是对保险资金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针对性的举措,救市意味明显。
此前,《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中明确,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且重大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不高于保险公司上季末净资产。
郭金龙指出,不纳入权益比例监管,不受30%比例限制,意味着监管正在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保险资金配置上市公司股票。同时,通过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还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稳定。不过,由于优质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规模有限,他也表示,保险公司参与的量也会有一定限制。
股票质押对质权人的效力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
1、优先受偿权
包括两方面,一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二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
2、质权保全权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就是所谓的质权保全权。股权质押,尤其是股票质押,因为股权价值具有不稳定性,极易受到市场行情(例如本次股灾)、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所以该质权保全权对于维护质权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当股权明显低于质押时的价值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出卖该股权,提前清偿债务。
3、转质权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所以,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可以向第三人转质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