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的概念运作方式及投资优势
基金起源于十九世纪的英国,1868年建立的“国外及殖民地政府信托”( Foreign and Colonial Government Trust)就是最早的投资基金。本世纪二、三十年代基金开始盛行于美国,近几十年来已遍及全世界。目前美国已有四千种以上的基金,香港地区也有100种单位信托基金,我国有80余种基金。
按照国务院证券委1997年11月14日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定义,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员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简单地说,基金就是将许许多多中小投资者的钱凑在一起,交由专业经理人去运作,为投资者获取利润的种集资式投资工具。
发行基金单位募集的钱(大家凑的钱)就是基金所拥有的资产,专业经理人就是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在专业的投资管理下,为投资人赚取投资回报,投资者则付出手续费、管理费给基金管理公司。在国外的实际运作中,通常是基金公司公开发行许多已经确定投资标的的基金,投资者只要选定心中理想的基金即可向基金公司申购基金,轻松完成投资手续,而我国的基金处于发展初期,基金的投资标的不明确,投资者选择的余地也很小根据基金的概念,投资者要把自己的钱财交由独立的基金管理人去运作,因此在各方之间要确立一定的法律关系,以确保投资者利益不受损害,这就是所谓“经理与保管分离”的原则。在国际上,由于各国法律体系不同,基金一般分成公司型(主要见于美国和契约型(主要见于英国等国家)两种,我国现有的基金都是契约型基金,前者依照公司法或相关法令成立,投资者就是基金的股东,而后者以信托契约为基金的组建依据,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构成。事实上,无论哪种类型,基金都包含着以下主体投资者(如购买开元基金的人)是基金的出资者,也是受益人,他们是基金运营成败的承受者;
基金经理公司(如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创立基金,是契约中的委托人,在基金募集完毕后,负责将基金的资产交由契约中的受托人保管,自己只负责基金的投资操作与管理,下达买卖指令及向投资人提供基金的运营信息等;
保管机构(如中国工商银行)—即契约中受托人,通常是银行或信托公司等机构,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保管机构接受基金经理公司的委托,保管并处理基金资产,比如股票的交割、账目的核对等等。
在上述结构中,基金管理公司并不实际接触基金的资产,而在保管机构中,基金的资产是放在独立的账户中的,因此,即使管理公司或保管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倒闭,基金投资人在该独立账户中的财产也是不能触动的,因此投资者完全没有必要为基金财产是否安全而担忧。
既然基金在设立时,已通过一整套法律程序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那么投资基金与个人投资股票相比有哪些优势呢?首先,可解决普通投资者在时间和专业知识上不足的问题,由于基金聘请专业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管理者对宏观经济形势,各行业和公司的发展趋势和运营状况有深入的了解,再凭借个人及金公司投资决策小组丰富的投资经验,可以作出比一般投资大众更为精明的投资决策,因而投资效益更高。
其次,可分散投资风险,根据“鸡蛋不能都放在同一篮中”的原投资时绝不能把自己的资金全部投于某一特定公司的股票否则一旦这只股票大跌,个人损失惨重。因此要通过分散投资的办法,分散风险。但是,分散投资需要大量资金,投资基金后,由于资产大量积聚,实力雄厚,因此可把大量的资产分别投于多种股票上,即使今后投资过程中,因某些股票下跌而造成损失,仍可因其他股票之上涨来抵消,投资风险因而降低。
第三,变现性高,投资者购买基金的份额之后,可能会因故将基金脱手变现,这时,投资人还可将自己持有的份额卖回给基金公司(由于我国基金为封闭式的,这点做不到),或通过券商在证券市场卖掉。除与银行定期存款和投资房地产相比变现容易以外,对投资者来说,基金份额的变现性和流动性还大大优于分散的单个股票。
第四,成本降低,从成本的角度来看,因基金的资金量极大,投资股票或其他证券时的交易量亦相当大,基金经理在买卖交易时因进出交易量比一般散户大,可以跟经纪商谈得优惠的交易费,故可以减小整体的交易费用的支出,从而为所有投资者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
基金金泰、开元开始运作后,管理层为了促使新基金顺利起步,以保证新基金在经过一段时间后有一个较好的投资回报,从而使更多新基金能顺利发行和上市,对新基金实施配售新股的优惠政策。由于我国当前形势下,新股发行是典型的卖方市场级市场差价极大,优先配售新股意味着可以获得十分可观的新股利润,此外,给新基金配售的新股额度无需参与社会公众的中签摇号,其申购成本明显低于社会资金申购成本。因此,配售新股是我国现阶段新基金特有的投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