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准备挂牌,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对公司部分高管进行股权激励,但是对用于激励的股权来源以及股权的数量争论不休。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张华东律师解析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但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并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也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因《公司法》强制要求用于奖励公司职工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故对于定位于对企业高管进行中长期激励的股权激励意义不大,适用的也不多。至于限制性股票,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的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股权系统关于定向增发的相关规定进行。
参考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要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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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在申请挂牌前,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一般为:(1)控股股东或大股东股权转让;(2)公司股权回购转让;(3)激励对象对公司增资。实践中,第1种和第3做法较为常见。
股权激励的价格一般是股票面值、账面净资产值或市场价格(PE入股价格或市场上同类其他企业的PE价格)给予一定的折扣等。实践中以每股账面净资产,或者略高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入股是激励对象可以接受的,而授予价格低于外投资者入股价格的幅度越大,激励对象所感受到的激励力度也就越大。
需注意的是,公司通过股权激励换取激励对象更好的服务或效力,通常需要一定的“付出”,即激励对象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一般低于市场公允价值,或与外部投资价格存在一定差价,企业或大股东为取得激励效用承担一定的隐形成本。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确定股权激励的对象,需注意的是:
1. 激励对象不应存在《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包括:(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3)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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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激励对象中是否存在主要股东(持股5%以上的)、实际控制人及直系近亲属。
3. 激励对象是否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外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应充分分析和披露其与公司业务或业绩的关联程度,说明其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尤其对于退休返聘的公务员系统人员,要特别注意法律对其的限制。
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另外,挂牌前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建议企业尽量早安排,避免挂牌或上市前突袭入股,造成不必要的解释说明。实践中,大多企业倾向选择股改前有限公司阶段实行。需注意待股改基准日确定后公司股改前,应保持公司股本总额的不变,即可以进行股权转让,但不可作增减资处理。
张华东律师总结
综上所述,中小企业在挂牌前实行股权激励计划,需根据企业自身发展战略、经营计划、股权结构进行调整,方可形成最佳激励方案,达到预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