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港科技(603499.SH)于2017年9月18日发布招股意向书及附录称,整体变更时转增股本涉及的自然人股东个税虽不能适用财税[2015]116号五年分期纳税政策,但依照沪地税个[2008]13号获取了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于取得分红派息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翔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2017.9.18】详细披露如下:
问题 3 2015 年 9 月,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由 4,300 万元变更为 7,500 万元。请项目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0 号),说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回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财税[2015]116 号及《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0 号)的相关规定,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上述文件所称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 2 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500 人的企业。
公司于 2015 年 9 月完成整体变更,公司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发生 2015 年,并不适用《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财税[2015]116 号及《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0 号)的规定。
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于2008 年10月13日公布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本市拟上市中小企业转增股本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沪地税个[2008]13号)的规定: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38 号)规定,为加强金融服务,支持本市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对列入上海证监局拟上市辅导期中小企业名单的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为股本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第三十六税务所于 2016 年 9 月 8 日出具了“浦税拟备 25 号”《备案通知书》,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发行人用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 10,934 万元,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2,187 万元并予以备案,在后续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项目组核查,整体变更后发行人尚未进行分红派息,因此自然人股东董建军、董旺生的整体变更个人所得税尚未缴纳。
翔港科技工作报告
翔港科技表示将于取得分红派息时一并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