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加和估值法
按照部分汇总法,公司的价值等于公司各部分价值的总和。但采用适当的估值法(如DCF、交易案例法、乘数法或市场法)计算各部分业务的价值,同样并非易事。因此,这种方法适合于拥有多个明显不同业务单元的公司,如多元化经营的企业集团或控股公司。
格林厄姆一多德估值法
格林厄姆一多德估值法源自本杰明•格林厄姆和大卫•多德,这种估值法分为三个步骤。首先,对于鲜有竞争优势的公司,其公允价值应等于它的净资产价值,即清算价值(对已处于严重衰退中的公司)或重置价值(对持续经营性公司)。格林厄姆和多德估值法的操作者极为保守,他们认为,只有那些拥有真正竞争优势的公司,其价值才有可能超过NAV。
对大多数拥有特许权的公司,公司价值被称为“盈利能力价值”,而超过NAV部分的超额价值则被称为“特许权价值”。如果公司有可能在特许权范围内快速增长,那么,考虑到这种增长带来的价值,就应对该公司赋予更高的估值。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在EPV基础上增加一个增长溢价,投资者即可取得这家公司的全部“增长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