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在证券公司(或个别银行)开设的户口分为现金户口和保,证金户口(即丹展户口或全权信托户口)两种。简单地说,现金户口是实资持有,保证金户口则可以向证券公司融资。下面对证券公司的现金户口及保证金户口进行多方面的探讨,以便投资者对本身所处的环境和应得的保障有较深入的认识。
(一)保障及监管机构
持有现金户口的客户受证券监管条例保障。一旦遇到人为问题(如证券公司处理失当,经纪盗用客户股票等),客户可向交易所设立的赔偿基金按规定索取赔偿。同时,交易所会每月向证券公司索取报告,并有权要求证券公司每天保持适当的现金流量。在证监会及交易所双重监管下,现金户口资产(股票)能够获得一定的保障,证券公司现金户口的财政状况也获得认同。
持有保证金户口的客户所得的保障相对有限。过去,证券公司旗下的财务公司作为放债人,不受证监会监管,也不在金融管理局管辖范围之内,更不受交易所监管,属于三不管的灰色地带,保证金客户所得的保障很少,一旦证券公司出事,便难以获得法律的保障。1998年数间证券行的倒闭,使香港特区政府加快立法,促成证监会将证券公司旗下从事股票融资的财务公司纳入监管范围,并衡量注册人的财政状况,以便有效保障保证金客户的权益。
此外,由于在开设保证金户口时,投资者通常要签署一系列授权书,其中大多包括保证金借贷授权书、证券公司可随意将客户股票或资金调拨到旗下财务公司的授权书、允许财务公司随意运用客户资金或股票作其他用途的授权书(如向银行抵押贷款)。即使客户未曾动用户口所提供的备用信贷,也会失去股票的运用权。如果财务公司过度融资无法收回借出的款项,会牵连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导致其现金流量不足,甚至造成重大亏损以至倒闭,客户便可能无法取回股票。1998年正达证券公司的倒闭就是一个例证。
(二)股票持有人
客户在现金户口的股票,以“共同代理人”名义,通过证券公司持有,并且由证券公司存入香港证券中央结算公司。由于股票仅由客户间接寄存于证券公司,实际上证券公司并非持有人,如经纪人或有关人士挪用或盗用这批股票,客户便可按规定获得赔偿。
相反,对于保证金客户,如果客户未清还备用信贷的贷款,或股票已被抵押,客户要直接取回股票的手续也较麻烦。如果财务公司已将客户股票抵押给银行,股票的控制权已经间接落入银行手中,当股票市值低于按揭成数时,财务公司又无法补仓,银行就会要求财务公司抛售股票套现,优先偿还银行借贷本息。
(三)买卖金额
如果投资者喜欢以小搏大及期望在高风险的情况下获得较高的回报,投资者会倾向于开设保证金户口,证券公司提供一定的备用信贷。例如蓝筹股一般可额外按五成或以上的信用额,个别的红筹股及国企股与二三线股则可按三成的信用额。至于在认购新股时,个别的保证金客户甚至以一成全二成资金,认购十成价值的新股。
由于客户户口内保证金的实际数目,是根据持有的股份价值而定,股票市值下降时,户口内的按金数目亦会随之减少。如果客户未能及时“补仓”,证券公司便有权替其“斩仓”。
(四)交收程序
如以交收程序比较,保证金户口可以较简便地完成买卖交收,因它无须逐次就每宗交易来提款或存款于证券公司。此外,证券公司亦允许保证金客户在T+2交易日内,先买后卖或今买明卖多次,并以净数方式向证券公司收取或缴付余款。此外,由于保证金客户在开户时,已签保证金借贷的授权书,故当有需要借钱(即动用信用额度)时,无须另外办理手续。
由于上述交收方面的方便,原来较少利用信用额买卖或没有兴趣以保证金形式买卖的散户,也会贪求方便快捷,转而以保证金形式开设户口。
至于现金户口,客户则须按每宗交易,在T+2的交易日内缴清或取清款项。由于证券公司不会为这些客户开设独立户口,所以即使;款项仅为数十元(例如收股息),证券公司也会尽快将它转往客户设立的户口。虽然现金客户须为逐次交收而烦恼,但一旦遭遇证券公司倒闭,客户有权全数取回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