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股只是内地企业股份中的一部分,用来在港股市场交易、流通,而另一部分——即境内大股东持有的内资股,则只能在中国法人或自然人、合格国外机构投资者或战略投资者之间转让,并不能自由流通。
当前所推行的H股“全流通”,是境外(主要是香港)上市公司相关股东所持的在境内登记、无法在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转登记至境外市场后,相应持有人通过中国结算在境外市场买卖该公司股份的相关安排。
H股“全流通”之后,采取H股架构上市的内地企业可以将其尚未公开交易的国有股及法人股等内资股,转为外资股并在港股市场上公开交易。
参与H股“全流通”的试点公司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首先,试点公司应获得持有参加H股“全流通”试点股份的境内自然人和机构投资者的授权。
取得授权之后,要按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申请为投资者设立H股“全流通”专用账户,作为中国结算在香港结算开立的名义持有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初始记录和维护投资者通过H股“全流通”试点持有的证券明细数据。
在申请境内持有明细初始维护前,应选择一家已完成H股“全流通”技术和制度准备的境外券商,作为其所有股份交易结算的境外代理券商,并选择一家已完成H股“全流通”技术和制度准备的境内证券公司,作为其境内托管证券公司。
此外,为落实外汇管理相关要求,每家试点公司应指定唯一一家境内证券公司托管其境内投资者持有的试点股份。
证券公司如何参与业务?
《业务指南》第二章指出,境内证券公司和境外代理券商参与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都须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开立H股“全流通”备付金账户和保证金账户。试点期间,境内证券公司使用深市B股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作为H股“全流通”相应账户,而境外代理券商则应使用现有B转H业务备付金账户和保证金账户作为H股“全流通”相应账户。
专用账户是否只能用于减持?
对于这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
《业务指南》规定,H股“全流通”专用账户使用深市B股账户号码段,该账户仅能用于H股“全流通”减持,不能用于其他用途。投资者在其证券托管的证券公司办理交易委托手续后,方可使用H股“全流通”专用账户卖出其持有的H股“全流通”证券。
投资者通过境内证券公司申报交易指令。试点期间只可进行卖出申报,不得进行买入申报。投资者不得卖空。
这与4月20日公布的《实施细则》中的规定保持了一致。
《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规定,H股“全流通”专用账户只能卖出,不得买入。
此外,证监会在2017年12月29日的答记者问中就已经指出,“全流通”试点仅限于原股东减持和增持本公司H股。试点企业相关股东先期可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H股;待相关技术系统升级改造完成后,开通增持本公司H股的功能。